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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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3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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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庭建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李果铁:

本院受理原告郜建业与被告李果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果铁自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郜建业借款本金40000元。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李果铁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薛三强、席璐璐: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薛三强、席璐璐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2819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孙秀枝、董栓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孙秀枝、董栓红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97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到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鞋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董利青、董秀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董利青、董秀青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2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土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挨东诉被告土左旗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土左旗金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7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印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王图雅:

本院受理原告李军诉被告王图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06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图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军偿还尚欠借款本金2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1年9月24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332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王图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武月恒:

本院受理原告张计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687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孟京毓:

本院受理原告王洁诉被告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和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孟京毓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洁支付四年物业费15096元及价值4000元的家电。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高林林、冯小红: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林林、冯小红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9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林林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人民币87276.8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二、被告高林林以人民币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29日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以人民币82272.44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7日起计算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以人民币4.38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7日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直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高林林向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冯小红对被告高林林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判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高林林提供的抵押物蒙CBL036号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一、二、三项判项范围内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张恒义:

本院受理原告梁金玉诉被告张钰明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22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梁继栋: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继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继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2012年10月15日至2021年4月15日期问的供热费24951.28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梁继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陶莉钢: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陶莉钢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陶莉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4月15日、2014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期间的供热费29466.2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问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陶莉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张丽:

本院受理原告王埃荣诉被告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张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埃荣偿还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3.8%计算支付逾期利息自2022年1月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张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王美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航威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美英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09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李春学、徐庆华:

本院受理原告孟春兰与被告李春学、徐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国家法律规定的年利率15.4%支付给原告利息;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张建军、胡润团:

本院受理原告王根润与被告张建军、胡润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50000元,并偿还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按照月利息2%计算;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止,按照月利息2%计算);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送达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冀召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冀召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873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马丽娟、李耀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马丽娟、李耀强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24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班雨兵: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班雨兵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695号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通知、举证通知。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307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陈思:

本院受理原告李通诉陈思民问借贷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9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术、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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