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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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3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3-01-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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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爱: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魏俊龙、鲁爱、梁维东、魏淑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6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郝永福、许春华: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李锁军、兰永强、许春华、郝永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向现依法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李晓明:

本院受理的执行申请人内蒙古瑞元生物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瑞元公司)与被执行李晓明、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兰富平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执异1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兰富平为内蒙古瑞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晓明、二连浩特市金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申请执行人。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本院作出的变更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李新露: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为华资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李新露、杨丽、尹俊明、乔小丽、聂云、杨红、刘琴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2001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2022)内0822民初2001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李新露、杨丽返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2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1日至2019年10月14日,按月利率8.4‰;从2019年10月15日至2021年9月30日,按月利率12.6‰计算)。2.请求被告尹俊明、乔小丽、聂云、杨红、刘琴对被告李新露、杨丽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巴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影视西街支行诉巴红霞信用卡纠纷一案,(2023)内0125民初1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包慧敏:

本院受理原告李海江与被告包慧敏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5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赖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132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赖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赖柱偿还借款本金19697.52元,利息927.94元,罚息4066.49元,复利191.41元,本息合计:24883.3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邰富山支付利息以19697.52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998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赖柱支付律师费1244元;上述款项合计:26127.36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吴双喜: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145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吴双喜、双喜、邴金山、满督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吴双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34.67元,罚息15812.16元,复利801.55元,本息合计:69148.3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邰富山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998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双喜、邴金山、满督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1578元;上述款项合计:33152.55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赖青林: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222号原告姜淼与被告赖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赖青林立即退还原告本金583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91元(以5833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7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2年10月19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10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251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邰富山、邰福泉、陈黑龙、包金山、陈青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邰富山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34.67元,罚息8531.06元,复利432.46元,本息合计:61498.19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邰富山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998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邰福泉、陈黑龙、包金山、陈青龙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律师费3074元;上述款项合计:64572.19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包金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253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邰福泉、陈黑龙、包金山、陈青龙、邰富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邰福泉偿还借款本金36267.97元,罚息2075.54元,复利308.90元,本息合计:38652.41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邰福泉支付利息以36267.97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9998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陈黑龙、包金山、陈青龙、邰富山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支付律师费1932元;上述款项合计:40584.41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五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10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赵巴特尔、何海风、包德全: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25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被告赵巴特尔、何海风、包德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巴特尔偿还借款本金49582.82元,利息3087.29元,罚息14109.24元,复利877.42元,本息合计:67656.77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邰富山支付利息以49582.82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海风、包德全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3382元;上述款项合计:71038.77元;5.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独任制审理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本案定于2023年2月27日9时2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吕锦龙、张婷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晓霞与被告吕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876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207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闵锐:

本院受理原告史亚男诉被告闵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赵连喜: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梅英诉被告牛丽娟、赵连喜、科左中旗太阳花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子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一、判令不得执行原告所有的位于科左中旗保康镇梅林大街西段南种子公司段140平方米房产 (产权证号为:房权证号154011033152),并解除查封。房屋价值40万;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4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苗竹青:

本院受理的原告杜佳宾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苗竹青偿还原告杜佳宾欠款本金人民币25500元及利息33660元(利息计算方式:欠款本金×月利息×月数故25500元×2%×66个月=33660元)合计5916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3年1月4日

徐伟、高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鸿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119472.47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27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的利息26261.03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119472.4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截止2021年4月19日,本息合计145733.5元。2、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立案庭4楼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王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3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秀祥借款本金2500000.00元及截止2022年4月1日产生的利息1353600.52元,共计3853600.52元。案件受理费37628.00元,由被告王平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3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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