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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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2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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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丽卿: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与刘丽卿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刘丽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5日至2022年4月15日的供热费12209.95元;二、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呼和浩特市天瑞得热力有限公司负担435元,由被告刘丽卿负担235元;公告费900元(以原告出具的发票为准),由被告刘丽卿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后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满喜:

本院受理原告德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1015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乌敦高、查苏娜、内蒙古生命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光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乌敦高、查苏娜、内蒙古生命源饮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郭瑞向本院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内0102执异42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申请人郭瑞的异议申请。因申请人郭瑞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427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王志伟:

关于申请人郭宝山申请执行王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志伟(共有人:白芙蓉)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呼铁佳园二期8号楼10层3单元1002房屋的相关手续,委托内蒙古中昱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产进行了价格评估,现已作出的内中昱估字[2022]第0010号房产评估总价为977217元。因你王志伟下落不明且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房产估价报告及(2022)内0102执恢819号拍卖通知书、拍卖裁定书,即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王志伟(共有人:白芙蓉)名下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呼铁佳园二期8号楼10层3单元1002房屋,评估价格为977217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830634.45元,竞价增加幅度为2000元,保证金为83000元。自发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该评估报告有异议,应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我院书面提出重新评估申请,逾期则视为认可该评估报告内容。我院依法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拍卖。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时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杨瑞龙诉被告时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时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杨瑞龙借款人民币22624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22624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6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借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朱林光: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腾陶格斯与被告内蒙古呼铁旅行社有限公司、朱林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胡宗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胡宗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胡宗江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9792.27元,利息14890.29元,应收费用4444.83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49127.39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胡宗江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依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9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雷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雷建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雷建军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5295.26元,利息2953.86元,应收费用873.15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9122.27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雷建军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申请信用卡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5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刘美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刘美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美荣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0.64元,利息7880.31元,应收费用1505.62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内蒙古专版)》及《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24376.57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刘美荣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依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9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薛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与被告薛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薛强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14999.53元,利息9101.05元,应收费用3756.68元(利息、应收费用暂计算至2021年8月13日,自2021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应收费用按照《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申请表(内蒙古专版)》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上述费用暂共计27857.26元;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薛强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华支行申请信用卡借款后未依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35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白雨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白雨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387.7元,利息13959.15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33346.8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白雨明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6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胡斯冷: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胡斯冷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958.93元,利息4066.33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9025.2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胡斯冷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燕三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燕三小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燕三小偿还借款本金:13695.36元,利息:10682.3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10月27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24377.7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燕三小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1)内0102民初133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王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王军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6245.00元,利息23098.8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19343.8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王军向原告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依约偿还借款。事实与理由:被告王军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按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6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刘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刘利军信用卡纠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938.05元,利息9847.79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28785.84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刘利军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依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张涛: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告张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9944.03元,利息6960.83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0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16904.86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与理由:被告张涛向原告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信用卡消费后未依约还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5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石志恒:

本院受理原告王明焕与被告石志恒民间借贷纠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80000元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自2019年1月5日起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70057元。(计算方法:180000×24%/12×19+180000×24%/365×14-70057)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8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2022年6月20日,为50820元。(计算方法:180000×15.4%/12×22=50820元)4、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180000元按照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自2022年6月2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5、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樊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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