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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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2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毅: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被告李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毅偿还借款本金285914.32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4200.75元,累计欠款290115.0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10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300115.07元。事实与理由:李毅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8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刘宇、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鼓楼支行与被告刘宇、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刘宇偿还借款本金418979.9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及逾期复利、罚息等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192.01元,累计欠款428171.9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要求被告承担实现债权的催收费用,律师费15000元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以上共计443171.97元;3、要求被告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事实与理由:刘宇向原告借款后未依约偿还借款,内蒙古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18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春雷、乔丽娟:

本院受理的异议人通辽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天诚非金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通辽市兴合农牧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赵春雷、乔丽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执异2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异议人通辽市金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范改兰:

本院受理原告于利平诉被告范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02民初1023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范改兰:

本院受理原告李文喜诉被告范改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02民初1025号案件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郭飞:

本院受理原告李东轩诉被告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02民初3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郭飞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李东轩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即15.4%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李东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7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郭飞负担]。限你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集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李志富: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众、王希斌诉被告李志富、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雅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52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庭建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民终3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牛拥军:

本院受理上诉人徐德芬与被上诉人牛拥军、潘谷春、范军、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吴学起:

本院受理原告刘影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刘影与被告吴学起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王佰权: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8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佰权偿还原告冯玉德借款本金7000元,利息7000元(本金7000元×1%×100个月=7000元),本息合计14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冯玉德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7元,由原告冯玉德负担41元,由被告王佰权负担186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段佰林:

本院受理原告郭立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原告郭立红与被告段佰林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郭立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王兰英: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忠与被告王兰英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2民初1550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2)内0822民初1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陈建忠与被告王兰英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建忠负担75元,由被告王兰英负担7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兰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石磊:

本院受理原告王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己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2民初9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化德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曹建东、张香梅、祁雯: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和被告贾治勇、耿桂花、曹普、赵埃友、旺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公告向你们送达(2021)内0826民初32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内容为:准予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撒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1)内0826民初320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逾期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耿飞、陈瑞兵:

本院受理史香鱼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929民初154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四子王旗人民法院405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判决即发生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陈海龙:

本院受理(2022)内0521民初4816号原告郑立岩与被告陈海龙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立岩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我本金18000元利息及违约金5400元共计234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具体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3年2月27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刘志强: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394号原告高红梅与被告刘志强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4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高红梅与被告刘志强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包布仁巴雅尔: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冀通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包布仁巴雅尔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5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布仁巴雅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冀通建筑器材租赁站租赁款58580元,赔偿损失117475元,合计176055元;二、驳回原告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冀通建筑器材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王喜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彰武县兴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18840元及利息13188元(2016年12月12日至2022年10月12日为70个月,按1分利息计算,每月188.4元),本利共计320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李艳萍、刘在平:

本院受理原告周慧君诉被告李艳萍、刘在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6061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泊江海法庭93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杨耀光、林艳:

本院受理原告郝宏敏诉被告杨耀光、林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2616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42万元及截至2020年6月23日积欠的利息106.364762万元,并支付从2020年6月24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罚息及复利(罚息及复利的利率按照编号为铁西村银(个)字2017第0005号《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固定年利率8%上浮50%计算,即年利率都是12%);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泊江海法庭930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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