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顺义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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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2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3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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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哈达:

本院受理原告付秀臣与被告岳哈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9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岳哈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付秀臣借款本金65000元;二、被告岳哈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付秀臣以借款本金65000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005元计算的利息,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付秀臣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查干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布仁特左(曾用名白金宝)与被告查干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查干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布仁特左借款本金23000元;二、被告查干巴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布仁特左借款利息3218.08元;三、驳回原告布仁特左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查干巴拉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李佳奇、王小刚:

本院受理(2022)内0502民初6912号原告贺雪冬、曹春娆诉被告李佳奇、王小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袁冬波、乔利霞、乔军小、李翠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喜在、赵玉英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袁冬波、乔利霞、乔军小、李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8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袁冬波、乔利霞、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乔军小、李翠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喜在、赵玉英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袁冬波、乔利霞、乔军小、李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88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袁冬波、乔利霞、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乔军小、李翠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喜在、赵玉英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冬波、乔利霞、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乔军小、李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2)内01民终48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袁冬波、乔利霞、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乔军小、李翠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李喜在、赵玉英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玉泉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冬波、乔利霞、武四小、贾美清、乔二小、梁海燕、乔军小、李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2)内01民终488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郎凤义:

本院受理原告准格尔旗伟华五金矿山机电经销部诉被告郎凤义、神华大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2民初57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30日

包中华: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苏丰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包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北京苏顺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0000元;二、被告包中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北京苏顺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利息14827.50元,并继续支付自2022年11月3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北京苏顺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包中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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