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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50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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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厚与被告武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武国平偿还李金厚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799.75元,共计23179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二、武国平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李金厚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574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武国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刘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刘翠荣:

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庆发、刘翠荣、任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6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庆发、刘翠荣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本金100000元,给付2022年4月18日前拖欠的利息3470.08元,并自2022年4月19日起至2022年7月10日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9.00015‰给付利息,2022年7月11日以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00225‰继续给付直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为止;二、被告任双方对上述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370元,由被告刘庆发、刘翠荣、任双负担。你方须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童辉: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李虎生提出的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听证会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听证审理此案,届时未到庭听证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定。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

周玉根:

本院受理的原告梁金凤诉你民问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马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池军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印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石宽连、庞桂林、石怀宝: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李贵、石宽连、庞桂林、石怀宝、赵瑞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5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疫情防控静默日顺延)在本院(北环办临狼路旧址)3楼307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13日

王丽: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丽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垫付的借款本息128544元。二、驳回原告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96元,公告费400元,两项合计3596元,由原告巴彦淖尔市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59元,由被告王丽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323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1369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张兴亮:

本院受理原告马启财诉被告张兴亮、雷永红、张霖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民初2837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白金柱、肖凤清:

原告赵云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多次邮寄均退回,并且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4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白金柱、肖凤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云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计算的自2021年1月1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2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金柱、肖凤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山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曹飞彪、胡学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荣贺、曹飞彪、胡学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8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荣贺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29798.64元、罚息3357.27元,本息合计33155.91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荣贺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石素玲、陈艳国、石淑红:

本院受理原告贾春芝、张海富与被告石素玲、陈艳国、石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石素玲偿还原告张海富、贾春芝借款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8%计算自2015年1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5975元,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张海富、贾春芝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关东艳: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和举证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祁三壮、张荣:

本院受理原告刘喜军与被告祁三壮、张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祁三壮、张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喜军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祁三壮、张荣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

甄德军、张慧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闫玉生与被告甄德军、张慧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甄德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闫玉生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计算基数,从2022年4月2日起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甄德军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崔晓静与被告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崔晓静欠款30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2.5元,由被告内蒙古君胜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刘凤云、闫京:

本院受理的原告鄂尔多斯市满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凤云、闫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2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一、被告刘凤云、被告闫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满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贷款162878.92元及利息(分别计算15302.25元从2014年6月28日起,18018.75元从2014年12月26日起,8651.13元从2015年3月31日起,24751.32元从2015年12月24日起,96155.47元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计算后核减已付利息4000元)。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满世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77.91元,由被告刘凤云、被告闫京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邱燕:

本院在执行武秀芝申请执行邱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11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邱燕在内蒙古阿尔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0万元股金及分红;2、评估报告,该报告确定的上述股金评估价为125000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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