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第06版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版 下一版
  •   标题    站内高级搜索
第4450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斯琴: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斯琴、吴明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斯琴、吴明发偿还借款本金29980元,利息7610.12元,本息合计37590.12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2998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8.88‰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1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曹飞彪、胡学明、荣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曹飞彪、胡学明、荣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曹飞彪偿还借款本金29200.36元,利息3289.85元,复利86.5元,本息合计32576.71元;2、请求判令被告曹飞彪支付利息以29200.3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40%计算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担保责任以45000元为限;4、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1628元,上述款项合计34204.71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赵玉宏: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玉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玉宏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9980元,利息34954.65元(49980元×9.786‰÷30天×2144天,自2016年9月29日至2022年8月13日),本息合计84934.65元;二、被告赵玉宏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8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94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赵玉宏负担2323元,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371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

刘文:

本院受理的吴文花与你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21执恢1052号执行通知书及(2021)内0521执46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查封被执行人刘文所有的位于科尔沁左翼中旗宝龙山镇兴隆大街南龙山路西,不动产权证号:蒙2021科尔沁左翼中旗0054314号,土地使用面积:792.63㎡,房屋建筑面积:792.63㎡房产,期限三年。(2021)内0521执469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2021)内0521执469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第一页第一项第三行中“土地使用面积:792.63㎡”补正为“土地使用面积2144.3㎡”。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

李国全、李静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李国全、李静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国全、李静华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45322.06元,本息合计94322.0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4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

韦成刚: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色日格冷与被告韦成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韦成刚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包色日格冷玉米款11700元。案件受理费9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韦成刚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

范萍:

本院受理原告班静芳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21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8日

刘丽红、刘丽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刘丽红、刘丽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51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8日

  
                     
友情链接
金启程2  -  金启程科技 

Copyright © 2011 内蒙古法制报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东街兴安丽景一号楼八楼   邮编:101501  电话:0471-4687547  传真:0471-4687547  邮箱:xxxxx@sina.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