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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9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7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邬秀凤:

本院受理原告王力清与被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内蒙古荣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斌公司)、聂海涛、郭秀凤、崔文祥、秦耀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民初89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送达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辛志林、被上诉人云建辉、被上诉人田建伟,原审被告内蒙古隆聚园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三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154号、(2022)内01民终4155号、(2022)内01民终415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托克托县福元餐饮有限公司、范俊利、李贵厚:

本院受理上诉人邓亚峰与被上诉人托克托县福元餐饮有限公司、范俊利、李贵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52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张德意:

申请执行人韩春香以(2019)内01执异58号执行裁定被撒销为由,于2021年4月6日以张德意为被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回转,请求:责令张德意返还依据(2014)呼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款37.25万元给付韩春香。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作出(2021)内01执17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韩春香的执行申请。韩春香不服本裁定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携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立案要求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来本院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联系登记表,逾期视为放弃填写。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范禄: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929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张从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929民初2172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乔玉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7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王福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王福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91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王月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诉被告王月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张铁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铁英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7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7727.81元及利息726.2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2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铁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3072.9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铁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田霞、贾东海:

本院受理原告胡婧与被告贾海燕、田霞、贾东海、宋巨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贾海燕、田霞、贾东海、宋巨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婧借款本金7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2022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胡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1950元由被告贾海燕、田霞、贾东海、宋巨成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上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289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苏志纲:

原告张振飞与被告苏志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依法送达(2022)内082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苏志纲欠原告张振飞运输费用285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500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2年2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张振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2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112元,由被告苏志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2022)内0826民初69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康道芳、单桂连:

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康道芳、单桂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依法送达(2022)内0826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康道芳、单桂连欠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借款2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从2 0 1 8年6月2 1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0625‰计算;罚息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复利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6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的利息,再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利息;复利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1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0625‰计算的利息,再从2019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利息(偿还借款利息时核减已付借款利息49658.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二、被告康道芳、单桂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2600元;三、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康道芳、单桂连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园子渠街两套房屋(房权证杭房字第3-4-3831号、房权证杭房字第3-4-382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优先受偿;四、驳回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650元,由被告康道芳、单桂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三楼第五调解室领取(2022)内0826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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