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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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9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7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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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森(张明宇):

本院受理原告吴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明宇偿还本金200000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偿还从2012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393199.99;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偿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按1年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53410.01元,上述本金、利息共计为646610元,并偿还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1年期LPR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诉讼费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张森(张明宇):

本院受理原告吴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明宇偿还本金200000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偿还从2012年5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404133.33;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偿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按1年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53410.01元,上述本金、利息共计为657543.34元,并偿还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1年期LPR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诉讼费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张森(张明宇):

本院受理原告吴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明宇偿还本金200000元,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偿还从2012年3月1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411066.66;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偿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按1年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53410.01元,上述本金、利息共计为664476.67元,并偿还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1年期LPR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诉讼费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张森(张明宇):

本院受理原告吴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张明宇偿还本金130000元,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偿还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249513.33元;以本金130000元为基数偿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10日按1年期LPR四倍计算的利息194946.50元,上述本金、利息共计为574459.83元,并偿还从2020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1年期LPR四倍计算);2.依法判令诉讼费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王振荣:

本院在执行邬拴申请执行王振荣、边俊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1709号拍卖裁定、网络询价结论报告,通知你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5260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2022)内0602执恢1709号拍卖裁定,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振荣所有的蒙KH9711号小型汽车一辆。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拍卖裁定书、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鄂尔多斯市东忻实业有限公司、白斯庆:

本院受理原告查汉其劳、乌珠木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忻实业有限公司、白斯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602民初8044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39笔借款本金合计343234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9笔借款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合计900884元(计息标准:月息2分),并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起诉之日的利息合计83683元(计息标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截至起诉之日止共计1327801元)、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804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15日,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316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张小丽:

本院受理的原告吕银虎诉被告张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小丽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吕银虎借款本金80万元,以及支付从2022年7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11800元、保全费3520元,由被告张小丽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刘国强:

本院受理原告李洪波与被告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武国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厚与被告武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武国平偿还李金厚借款本金人民币230000元,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799.75元,共计231799.7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二、武国平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230000元为计算利息的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0年8月20日起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向李金厚支付借款利息,直至借款实际付清为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 案件受理费5740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武国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包大楼: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包大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包大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欠款5200元;二、被告包大楼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以欠款52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月3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6月3日及从2022年7月29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2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92元,由被告包大楼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齐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特日格乐与被告齐永胜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5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准予原告特日格乐与被告齐永胜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关海涛:

原告姜红彪与被告王丽华、关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王丽华、关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姜红彪尾欠借款本金26480元;二、被告王丽华、关海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姜红彪以借款本金2648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6日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姜红彪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2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1320元,由被告王丽华、关海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齐八斤: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齐八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3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齐八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欠款40000元;二、被告齐八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以欠款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20日及从2022年8月24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8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588元,由被告齐八斤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7日

阿斯冷:

原告白金贵与被告阿斯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被告阿斯冷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白金贵借款本金5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阿斯冷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

南子健:

原告江敏与被告南子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8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南子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敏借款本金2000元;二、被告南子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敏以借款本金2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26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及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9月26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江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南子健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

张斯日古楞: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与被告张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张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欠款35400元;二、被告张斯日古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以欠款354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15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月利率0.02元计算的利息,并继续支付从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5月15日及从2022年8月24日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6%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田源农资经销处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2430元,由被告张斯日古楞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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