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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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8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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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瑞明、郭丽: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三森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康万平、耿国连、刘瑞明、刘八生、雲伟、郭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康万平、耿国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三森置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借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5月27日止,按月利率11.3‰计算。展期利息从2019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6日止,以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3‰计算。逾期罚息以5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95‰计算。复利以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为基数,按月利率16.9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康万平、耿国连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包头市三森置业有限公司垫付的律师费4000元。三、被告刘瑞明、刘八生、雲伟、郭丽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刘瑞明、刘八生、雲伟、郭丽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康万平、耿国连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13377元,公告费400元,两项合计13777元,由被告康万平、耿国连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交通事故专业法庭领取(2022)内0826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邬杏枝、李小辉:

本院受理原告王兴春诉秦峰、邬杏枝、第三人李小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驳回原告王兴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原告王兴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建慧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内蒙古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请求贵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付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本院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张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东、解玲龙、李洋、张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331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张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解玲龙、杨东、李洋、张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3316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张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博、杨东、李洋、解玲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331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张博: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洋、杨东、解玲龙、张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3313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王美莲、王丰:

本院受理原告刘瑞枝诉被告王美莲、王丰、孟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335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马宁、李明臻:

本院受理原告高云光与被告马宁、第三人李明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马宁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云光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二、第三人李明臻不承担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马宁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内蒙古双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晟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双圣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恒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晟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09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陆文辉、曹艳芳:

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与被告陆文辉、曹艳芳、常剑英、宋海丽、李明全、岂长杰、王洪江、何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文辉、曹艳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99998.66元,支付利息34439.43元(34439.96元-已支付利息0.53元),本息合计134438.09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01元,由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负担1806元,由被告陆文辉、曹艳芳负担149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陆文辉、曹艳芳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肖长凤、邹艳平: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长凤、邹艳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肖长凤、邹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52137.33元,本息合计122137.33元;二、被告肖长凤、邹艳平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203‰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预交6050元,应交3025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282元,由被告肖长凤、邹艳平负担2743元,退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30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肖长凤、邹艳平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陆文辉、曹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诉被告常剑英、宋海丽、李明全、岂长杰、陆文辉、曹艳芳、王洪江、何秀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常剑英、宋海丽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借款本息合计40312.82元,并支付原告自2022年3月18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8%的标准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左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乔子华、乔宏峰:

本院已受理原告梅俊英起诉被告乔子华、乔宏峰、甄铁牛、包头市鸿德企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21民初2602号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须知。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3日

朱二刚: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鲁蕊香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与你执行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异议申请书及追加被执行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未提出异议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作出裁决。

包头市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崔洪占:

本院受理原告李凤超与被告崔洪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崔洪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李凤超借款本金2000元,利息7177.18元【6520元(2000元×2%×163个月,2007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日)+657.18元(2000元×1.217%×27个月,2020年8月2日至2022年11月1日)】,本息合计为9177.18元;二、被告崔洪占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李凤超自2022年11月2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实际未清偿借款本金为基数,按1.217%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李凤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崔洪占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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