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呼和:
本院受理原告秦可欣诉你抚养费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7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秦呼和于本判决生效后自2018年6月1日开始每月给付原告秦可欣抚养费500元,至原告秦可欣十八周岁止,每年的抚养费于当年的12月20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秦呼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张彦军: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龙瑞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彦军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给付原告通辽市龙瑞二手车交易有限公司欠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张彦军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王勿日塔白乙(别名:王长喜):
本院受理原告包海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勿日塔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包海宝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7900元(10000元×2%×39.5个月=7900元,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2018年5月26日共计39.5个月),本息合计17900元;二、被告王勿日塔白乙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包海宝自2018年6月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止,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8元,公告费400元,合计648元,由被告王勿日塔白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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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
陈国庆(别名:陈浩):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8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9660元;二、被告陈国庆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5月8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76元,由被告陈国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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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9日
包金锁: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包金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金锁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欠款本金4110元;二、被告包金锁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通辽市施乐富肥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7年5月1日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的欠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金锁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董秀华、刘凤江:
本院受理原告孙凤芝与被告董秀华、刘凤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3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董秀华、刘凤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孙凤芝借款20000元,支付利息8000元,本息合计28000元;二、被告董秀华、刘凤江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孙凤芝自2018年5月9日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孙凤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公告费400元,合计934元,由原告孙凤芝负担34元,由被告董秀华、刘凤江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朱宝音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梁红兰诉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3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梁红兰借款3750元;二、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梁红兰自2016年11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止,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400元,合计450元,由被告朱宝音德力格尔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田玉玺:
原告付杰与被告田玉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玉玺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付杰借款44357.89元;被告田玉玺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息6%计算利息,从2018年4月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田玉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应满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国柱、陈代锁、斯日古楞诉你、朱伦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刘春辉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赔偿2015年13.5亩的损失20000元(以评估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谢红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毛胡格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两笔借款本金合计15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9600元及之后利息给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包毕力格吐:
本院受理的原告席保华诉你与被告包吐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元;2、要求二被告给付利息7680元及之后利息给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孙爱芹: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利息1752元;3、要求给付从2018年9月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修国庆:
本院受理的原告邴玉莲诉你与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8800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6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白娜仁: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9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白娜仁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吴小红借款本金11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4年12月25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吴小红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邢成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科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邢成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42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包那音台:
本院受理原告韩斯琴高娃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2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包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韩斯琴高娃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5400元(10000元×2%×27个月,从2015年12月29日至2018年3月29日),本息合计15400元;二、被告包那音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韩斯琴高娃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8年4月1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石海清: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石海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石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1800元;二、被告石海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1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王九斤: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来丰种子经销处与被告王九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九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欠款本金7880元;二、被告王九斤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以欠款本金7880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0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史春海: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史春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吴小红借款本金39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6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史春林: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红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8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史春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吴小红借款本金54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赵翠莲、泉喜:
本院受理原告吴小红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299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赵翠莲、泉喜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吴小红借款本金143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至债务实际清偿日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孙海涛:
本院受理原告王沙楚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准予原告王沙楚拉与被告孙敏涛离婚。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满泉:
本院受理原告李娜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11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娜与被告满泉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包雅如(2013年10月17日出生)由原告李娜抚养;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