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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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5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09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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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冠军诉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810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张冠军偿还欠款3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田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贺宝俊诉田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63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田小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贺宝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2000元及利息37440元(2016年2月I日至2018年3月31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冯亮、王换霞:

本院受理原告贺宝俊诉冯亮、王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637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亮、王换霞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贺宝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10万元(2016年3月16日至2018年4月16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支付利息自2018年4月17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牛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朱安平、郭文芳诉葛文库、牛瑞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792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牛瑞清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朱安平借款本金人民币9万元及逾期利息1570元(2017年10月16日至2018年1月30日),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借款逾期利息自2018年1月31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朱安平对被告葛文库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郭文芳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朱安平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张贵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巍诉被告张贵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刘

甦新: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军与被告刘甦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内0102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内蒙古义和泰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已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责令你(北京市日盛达建筑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1205382元及逾期利息;二、执行费14326元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将继续计算到执行完毕之日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郭建彪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谢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彪借款1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6年9月21日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4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谢莉:

本院受理原告王红旺诉被告谢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为:被告谢莉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郭建彪借款9万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17年5月30日至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38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谢莉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王永伟、刘瑞利、薛胜利、石云、王育明、闵钱秀: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王永伟、刘瑞利、薛胜利、石云、王育明、闵钱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王飞、郭温清、王素清、张春明、王天胜,贾翠莲: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王飞、郭温清、王素清、张春明、王天胜、贾翠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吕永强、许海霞、孙晓华、张艳、吕国强、温秋霞:

本院受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城支行与吕永强、许海霞、孙晓华、张艳、吕国强、温秋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许铭:

本院受理原告孙文慧诉被告许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许铭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孙文慧借款本金5万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通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李怀君:

本院受理原告吴志伟诉被告李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3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怀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吴志伟借款本金5万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忌从2018年5月21日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刘勇:

本院受理原告姜大伟诉被告刘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2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刘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姜大伟借款本金97000元,借款利息139680元;二、驳回原告姜大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姚海娥: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你及周海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19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在包头市监狱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巴彦淖尔市万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圣洁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802民初2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内蒙古恒越达投资有限公司、吕斌、刘士兴:

本院受理的刘佳妮与内蒙古恒越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吕斌、刘士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4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刘佳妮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244号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吉日木图:

本院受理的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应通风机经销部与吉日木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16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应通风机经销部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2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强巧荣、高志水、高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李坚:

本院受理原告胡俊俊诉被告李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4民初16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赵四海、齐金:

本院受理原告张艳秋、杨静、杨旭与被告赵四海、齐金、白海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李森、朱雨晴:

本院受理原告胡月诉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森、胡雨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胡月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55000元,律师代表费2000元,诉讼费815元、执行费851元,合计58666元;二、案件受理费1266元,公告费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限你二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狄庆库: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史忠付、吕宝玉、李艳杰: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诉你们、被告孟凡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6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史忠付、吕宝玉偿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支付截止至2018年3月29日的利息2106.54元,本息合计32106.54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履行;二、被告史忠付、吕宝玉支付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借款本金30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3月30日起按月利率14.975418‰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三、被告孟凡敏、李艳杰为被告史忠付、吕宝玉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西六方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4元,由被告史忠付、吕宝玉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白桂花、崔刚: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黄少青:

本院受理原告陈红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行政检察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南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依法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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