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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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5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10-09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瑜、张星海、孙彩凤、乔爱民、金仓: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强、王娟、王瑜、王过、杨润、王浩东、陶雅伶、张星海、孙彩凤、刘瑞杰、祁晓丽、乔爱民、金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照日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韩永红诉照日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143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乌兰图雅:

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凯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4万元及利息,月利率2%欠款之日给付完毕止,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包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立福诉包海军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835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郭亚利:

本院受理原告李敬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47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郭亚利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李敬借款本金100000元,支付利息100000元,合计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郭亚利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北郊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

杨海军:

本院受理的侯振雄与杨海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103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侯振雄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

马桂焱:

本院受理的孙世祥、吉利民与马桂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民初36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孙世祥、吉利民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18年10月9日

杨在宏:

本院受理原告李俊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25民初2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李海平: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奕盛源典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海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外人内蒙古原野置业有限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8)内0102执异218号执行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王皓: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赵鹏:

本院受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冯连胜:

本院受理申请人索海英与被申请人冯连胜财产保全一案,已保全完毕。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2民初42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本院在执行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王茂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需对你所有的位于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武警街坊,建筑面积为162.74平米,产权证号为201217615,土地证号为20120205的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现依法向你发出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参加现场勘验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选取评估机构时间为公告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司法事务中心摇号选择评估机构,选择评估机构后第10日到评估标的物所在地参加现场勘验,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权力。参加勘验后20日来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评估报告书,如有异议待领取评估报告10日内就评估结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复议异议期满后,本院将依法对评估标的物进行网络公开拍卖,届时请关注淘宝网司法拍卖专栏。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鄂尔多斯市博雅商贸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和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应宜品服装有限公司、郭培忠、马利: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源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建龙、郝静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源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建龙、郝静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源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建龙、郝静宇: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万源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泰生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张建龙、郝静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答辩期、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还本付息;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许红梅、菅金平、高埃林、杜霞、菅宝平、乔龙、唐艳霞、刘文龙、李志华、杜二占、郭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欠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许红梅、菅金平、菅宝平、张玉娥、乔龙、唐艳霞、刘文龙、李志华、杜二占、郭凤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罕台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支付欠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廉玉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廉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5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廉玉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青海借款本金19500元。并以本金19500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那木吉拉: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那木吉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那木吉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青海借款本金12400元。并以本金12400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于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江淑芬与被告于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565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于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江淑芬借款1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刘春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刘春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82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刘春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30000元。并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0日至2016年11月20日止按月利率11.5‰计算支付贷款期限内利息,自2016年11月21日起按逾期月利率17.25‰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王必力格图: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王必力格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5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王必力格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青海三笔借款本金合计41600元。并以本金41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王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王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57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王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青海借款本金27200元。并以本金27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陈跟喜、淑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陈跟喜、淑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57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陈跟喜、淑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青海借款本金1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魏常站: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魏常站、魏常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6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一、被告魏常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青海借款本金16000元。并以本金16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二、被告魏常双对此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德格吉日呼: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青海与被告德格吉日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6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判决内容:被告德格吉日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张青海借款本金27200元。并以本金27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给付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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