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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6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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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峰: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中银富登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判令被告李晓峰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1126.26元,复利39.56元,本息共计21165.8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正常贷款利息、罚息、复利和违约金;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刘玉娥、邬后生: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顺益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玉娥、邬后生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1766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4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支玉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苏玺笏、支玉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贺平: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贺平、杨飞、何婷婷、刘文忠、姜国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杜小存、李楠: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孙伟、边娜、孙仁元、杜小存、孙乐、李楠借款合同纠纷三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303号、5304号、53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张永霞、牛新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利民支行诉被告高鹏云、张永霞、吕外兴、牛新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晟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北元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金碧天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包头市中亿鼎建材有限公司、合肥乐柏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晟诺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308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郝凯: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诉被告郝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207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鄂尔多斯市鸿潍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郝素文诉被告鄂尔多斯市鸿潍商贸有限公司、郭拴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鸿潍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郝素文退还24000元;二、驳回原告郝素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履行。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鸿潍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王小梅、李帅、崔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建军、王小梅、李元、夏欢欢、李帅、祁世青、李瑞君、崔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军、王小梅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56元,公告费400元,计6056元,由被告李建军、王小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李帅、王小梅、崔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帅、李元、夏欢欢、李建军、王小梅、祁世青、李瑞君、崔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帅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二、被告李建军、李元、祁世青、崔桂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帅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2元,公告费400元,计6092元,由被告李帅、李元、李建军、祁世青、崔桂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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