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警之名守护烟火人间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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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6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1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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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3民初181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温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都县支行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3民初181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该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商都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张磊、刘慧: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长春支行诉被告张挨柱、秦苗、袁凯、张磊、齐向前、刘慧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288号、52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李帅、王小梅、崔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元、夏欢欢、李帅、李建军、王小梅、祁世青、李瑞君、崔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7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元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4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罚息从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二、被告李帅、李建军、祁世青、崔桂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李元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7元,公告费400元,计9217元,由被告李元、李帅、李建军、祁世青、崔桂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王小梅、李帅、崔桂云: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祁世青、李瑞君、李建军、王小梅、李元、夏欢欢、李帅、崔桂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世青、李瑞君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2454.6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以本金98760.65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3日起至2019年11月21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以本金97654.63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以本金948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2019年11月2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以本金9480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从2019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核减已付利息8809.78元;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二、被告李建军、李元、李帅、崔桂云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祁世青、李瑞君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29元,公告费400元,计5729元,由被告祁世青、李瑞君、李建军、李元、李帅、崔桂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乌拉特中旗绿悠悠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利军、胡艳玲、马利民、张敏:

本院受理原告乌拉特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宏丰信用社与被告乌拉特中旗绿悠悠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马利军、胡艳玲、马利民、张敏、成丽萍、杨海、成龙、邬永娥、乔向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1999号】。因被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乌加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马所伟: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农牧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所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961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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