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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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5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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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有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二勇、王娜、刘宏落、李锐、许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6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2)内0826民初26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二勇、王娜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罚息;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按月利率13.95‰计算,上述各项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刘宏落、李锐、许有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二勇、王娜追偿;三、驳回原告陕坝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388元,公告费460元,共计18848元,原告陕坝农商行承担50元,剩余18798元由被告刘二勇、王娜、刘宏落、李锐、许有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0日

杨连拴:

本院受理原告张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7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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