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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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5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0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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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军、杨慧清:

本院立案执行丁秀平与李文军、杨慧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3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呼和浩特市砼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懿:

本院立案执行内蒙古蒙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呼和浩特市砼宇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董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2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们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们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内蒙古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通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安全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王建新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69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东河区华逸工矿设备经销部与内蒙古黄河工程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022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限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赛罕区威嘉半英式西餐居酒屋、南雨峰、佟富:

本院受理王瑞凤申请执行赛罕区威嘉半英式西餐居酒屋、南雨峰、佟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0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23日

陈正先:

原告李飞诉被告邵卉华、陈正先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8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邵卉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飞偿还代偿款250000元;二、被告邵卉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向原告李飞给付以代偿款2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被告陈正先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四、驳回原告李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50.3元,由被告邵卉华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王威:

本院受理原告刘广凤与被告王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0日

袁过计、王桂花:

本院在执行袁永发、袁文秀、袁桂英申请执行袁过计、王桂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袁过计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康裕D区7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一处;2、(2022)内0602执恢11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卖被执行人袁过计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康裕D区7号楼1单元201室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0日

张国兵、鄂尔多斯市玉鑫荣矿山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晓东诉被告张国兵、鄂尔多斯市玉鑫荣矿山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国兵、鄂尔多斯市玉鑫荣矿山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杨晓东偿还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张国兵、鄂尔多斯市玉鑫荣矿山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上诉。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0日

赵海燕:

原告金彩丽诉被告赵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8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金彩丽偿还借款本金2409000元:二、被告赵海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金彩丽偿还以借款本金2409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2022年3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0元,由被告赵海燕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0日

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王建慧: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秋硕房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王建慧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判决如下: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内蒙古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14.16元,由原告内蒙古广家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王永明: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永明与被执行人王永明、石金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给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2022)内0602执恢180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永明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3号楼三单元506室(产权证号.113262;建筑面积:141.36㎡)房产一处;2、网络询价结论报告、该报告确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大桥路42号街坊奥运花园小区13号楼三单元506房屋网询单价平均值为6951元,房屋参考总价为982593元。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和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石家庄洲品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杨保明诉被告你公司、杨忠和、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杨忠和、石家庄洲品商贸有限公司、石家庄恒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各项损失1187357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被告杨忠和驾驶的肇事车辆冀AKN 65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11SV挂号扶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投保险种范围内进行赔偿;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冀平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在被告杨忠和驾驶的肇事车辆冀AKN 658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A11SV挂号扶桑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投保险种范围内进行赔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30分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达拉特旗人民法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李成文、苏雅春:

本院受理原告杨玉清与被告李成文、苏雅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0日

呼和巴拉: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成与被告呼和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7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王红林: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544号原告陈孟兰与被告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1340元,利息12270.50元,本息合计:34570.8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2020年8月1日至至实际清偿之日起,以借款本金2134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原告陈孟兰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对被告王红林所有的房屋予以诉讼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红林名下座落于科尔沁左翼中旗花胡硕苏木产业嘎查产权证号为蒙村房权证蒙G左城88号,建筑面积为127.8平方米的房屋,不准私自变卖、过户,期限为2022年12月12日至2024年11月24日。案件申请费366元,由被申请人王红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王红林: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586号原告陈孟兰与被告王红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三笔欠款本金17220元,利息12640.10元,本息合计:29860.10元;2.要求被告给付从2020年7月4日至至实际清偿之日起,以借款本金172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5%计算的利息;3.要求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石美亭: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振虎、尚玉霞、宋喜兵、安日红、郭玉英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1611号]一案中,异议人安日红、郭玉英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6215590602003603450账户内70041.65元的扣划。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3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安日红、郭玉英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安日红、郭玉英与被执行人宋喜兵、尚玉霞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306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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