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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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5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2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琳:

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刚、李琳、许树林、刘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0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李琳:

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刚、李琳、许树林、刘永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覃雪:

本院受理的李沙仁与覃雪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8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覃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李沙仁退还手续费25000元;二、驳回原告李沙仁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雷权旺、徐俊:

本院受理原告张建蒙与被告雷亚春、雷权旺、杨国义、杨士伟、第三人徐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杨国义及杨士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将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苑巷2号东苑新城小区6号楼404房屋返还原告张建蒙;二、驳回原告张建蒙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冀云清:

本院受理原告杨乐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小额诉讼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案号:(2022)内0104民初4094。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王惠:

本院受理原告王庆海诉被告王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70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包青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吉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包青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张吉山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截止2022年7月21日产生的利息40240.00元,合计55240.00元;2022年7月22日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4倍计算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一、驳回原告张吉山其他诉讼请求。二、案件受理费1250.00元,由被告包青林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贾丹丹:

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海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贾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赵海祥借款本金30000.00元;被告贾丹丹自2022年8月25日开始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30000.00为基数,按照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直至全部本息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50.00元,由被告贾丹丹负担。限你自公告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如逾期履行或报告,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或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许有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二勇、王娜、刘宏落、李锐、许有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6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2)内0826民初26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二勇、王娜、刘宏落、李锐、许有才对借款人段立新、高金花的借款4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陕坝农商行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罚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利息;以本金4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罚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被告刘二勇、王娜、刘宏落、李锐、许有才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段立新及借款人高金花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追偿。三、驳回原告陕坝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843元,公告费460元,共计10303元,原告陕坝农商行承担100元,剩余10203元由被告刘二勇、王娜、刘宏落、李锐、许有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菅永兵、春莲、白永贵、张世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菅永兵、春莲、白永贵、张世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菅永兵、春莲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67.6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11月5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按月利率8.6‰计算;以本金60000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从2019年10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17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以本金44967.68元为基数,逾期利息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9‰计算;核减已付利息1067.68元;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白永贵、张世龙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菅永兵、春莲追偿;三、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70元,公告费400元,计1670元,由被告菅永兵、春莲、白永贵、张世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内蒙古双溪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强、陶书源、刘奋泽、吴娜、康富全、卢海容、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双溪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内0826民初3495号】,因内蒙古双溪实业有限公司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付强、陶书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16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付清借款时止;2、请求对被告内蒙古双溪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少先路99B1号宝麒商业广场(一期)06层01号、07层01号两套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偿还债务。3、请求被告刘奋泽、吴娜、康富全、卢海容、巴彦淖尔市正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八被告共同承担,并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通程序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许有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宏落、李锐、刘二勇、王娜、许有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6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和(2022)内0826民初26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宏落、李锐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6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按月利率9.3‰计算利息;以本金10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3.95‰计算罚息;以合同期内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复利按月利率13.95‰计算,上述各项利息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二、被告刘二勇、王娜、许有才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宏落、李锐追偿;三、驳回原告陕坝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8388元,公告费460元,共计18848元,原告陕坝农商行承担50元,剩余18798元由被告刘宏落、李锐、刘二勇、王娜、许有才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闫二拴:

本院受理原告张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76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207室领取该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周巧林:

本院受理原告苏国春诉被告周巧林离婚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周巧林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2072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郑惠兵、郭素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力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国能煤炭配送有限公司、托克托县建清煤炭购销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昊宇工贸有限公司、侯俊生、邬秀珍、杨晓冰、杨瑞花、杨上青、贺林霞及你们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883号】一案中,异议人贺林霞、杨上青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贺林霞名下中国农业银行 (账号:6228480876257432362)的冻结,免除异议人的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贺林霞、杨上青的异议请求)。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因异议人贺林霞、杨上青不服本院作出的(2022)内0105执异297号执行裁定书,申请复议,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复议申请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徐龙:

本院受理原告吉雅金诉徐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687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预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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