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湘晋: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诉被告吕湘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291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董维: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联勤保障部队第九六九医院诉被告董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28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中朗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怡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102民初557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颜博川:
本院受理原告李园诉被告颜博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孟冬: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伟诉被告孟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孟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永伟房屋租金230082元,并以欠付租金23008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6日至房屋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二、被告孟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王永伟承租房屋期间的物业费73920元、暖气费79675.2元;三、驳回原告王永伟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冬负担。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存明:
本院受理原告朱世琦诉被告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存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63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存明支付原告朱世琦购房款1887000元,并以1887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17年7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朱世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30954元,由被告李存明、内蒙古盛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4144元,由原告朱世琦负担6810元。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8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孟冬负担。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周利平:
本院受理原告史慧敏诉被告周利平、刘果梅、田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40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田忠林、刘果梅偿还原告史慧敏借款27万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27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从2021年11月5日计算至2022年2月4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2年2月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田忠林、刘果梅支付原告史慧敏律师费用5500元,以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周利平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2元,由被告田忠林、刘果梅、周利平负担。保全费2020元由被告田忠林、刘果梅、周利平负担。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曰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张建华:
本院受理刘淑珍诉被告张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张建华还清借款2万元,并支付十年银行利息。利息按一年3%计算,每年600元,十年共计利息6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建华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薛爱霞、刘军:
本院受理张君卿诉被告薛爱霞、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刘军、薛爱霞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受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款项还清之日止;(截止至2021年12月15日利息暂计为34650元)二、依法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以上计134650元)。】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路:
本院受理张珈溦诉被告李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396.98元(逾期利息以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自2021年10月16日起暂计至2022年2月9日止)后续利息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上暂合计为8396.98元;二、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段培荣:
本院受理张靖国诉被告段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贰拾捌万陆仟元整;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陈利文:
本院受理韩镇宇诉被告陈利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利文立即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苏婷婷:
本院受理王蒙诉被告陈秀兰、苏婷婷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苏婷婷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借款本金及执行费用合计87744.9元,并以87744.9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3.70%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之日止;2、判令陈秀兰就上述第一项请求中苏婷婷不能偿还的部分向原告承担50%的偿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以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索纶:
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滨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索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海滨借款人民币4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20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为56400元(480000元×1.5%×8个月一5天=56400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2022年4月30日止;二、驳回原告张海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281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海滨负担2623元,由被告索纶负担13958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韩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秀荣诉被告你、段培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2民初11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韩建军、被告段培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秀荣代偿款104000元及利息;并以借款10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代偿款之日。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76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二被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贺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郭丽春诉被告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贺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郭丽春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郭旭:
本院受理原告李亮伟与被告郭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5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郭秀春、德力格尔:
本院受理原告王彩琴诉被告刘爱成、图雅、任世富、郭秀春、德力格尔、第三人内蒙古金妈妈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102民初131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爱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彩琴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借期内利息800元;二、被告刘爱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彩琴支付逾期利息19019.45元,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继续计算支付自2021年12月4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刘爱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王彩琴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王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576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由被告刘爱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杨改枝、张倩倩、张成刚: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珍、王树林诉被告杨改枝、张倩倩、张成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杨改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永珍、王树林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尚欠借款利息23617元;二、被告杨改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张永珍、王树林返还款项200000元;三、驳回原告张永珍、王树林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案件受理费5532元(原告已预缴)、公告费500元,由被告杨改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