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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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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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本院受理原告赵雪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2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娜仁其其格:

本院受理原告哈斯高娃诉你与朝鲁巴特尔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娜仁其其格立即支付原告哈斯高娃本金76900元及相应利息;2、被告朝鲁巴特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供济堂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刘畅浩:

本院受理原告郝三后诉被告刘畅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畅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郝三后10000元。二、驳回原告郝三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3元,由原告郝三后负担48.13元,由被告刘畅浩负担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王长英、陈义军:

本院执行的张爱莲与被执行人王长英、陈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恢17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案外人陈红宇、王莉莎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40号街坊盛世阳光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7216)。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陈红宇、王莉莎:

本院执行的张爱莲与被执行人王长英、陈义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恢17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案外人陈红宇、王莉莎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煤北路40号街坊盛世阳光家园小区1号楼1单元701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7216)。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张晓丽:

原告高淑杰与被告张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509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晓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高淑杰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张晓丽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张振平:

本院在原告张海泉诉被告张振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本院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4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张海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张海泉负担。)及上诉状【1、撤销(2022)内0602民初5471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王德祥:

本院受理原告刘双喜与被告王德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德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双喜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4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刘双喜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63.3元,由被告王德祥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宁占雨:

本院受理原告常明亮诉被告宁占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1、被告宁占雨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500元;2、被告宁占雨偿还原告从2021年4月9日至2021年9月17日的利息1511.07元(按照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本息合计:24011.07元;从2021年9月1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由被告承担(按照2021年8月20日公布的全国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年利率15.4计算);二、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7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耀荣:

本院受理原告王振荣与被告杨旺、郝永胜、李耀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09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振荣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460000元;二、被告郝永胜、李耀荣对被告杨旺向原告王振荣的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利息46万元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郝永胜、李耀荣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可以向被告杨旺追偿。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杨旺、郝永胜、李耀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包金: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韵恒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飞、李悦宁、鄂尔多斯市巨和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边燕军、张永伟、鄂尔多斯市和平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和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小平、石和平、包金、徐君、赵书军、解世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2022)内0602执恢10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包金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6号街坊8号楼5单元610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47963);2.上述房产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上述房产的起拍参考价为:939815.5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赵书军: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韵恒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飞、李悦宁、鄂尔多斯市巨和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边燕军、张永伟、鄂尔多斯市和平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和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小平、石和平、包金、徐君、赵书军、解世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2022)内0602执恢10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赵书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团结路4号街坊神华丽苑小区4号楼1单元502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111347);2.上述房产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上述房产的起拍参考价为:910740.15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徐君:

本院执行的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华韵恒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侯飞、李悦宁、鄂尔多斯市巨和铝业有限责任公司、边燕军、张永伟、鄂尔多斯市和平华瑞商贸有限公司、和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石小平、石和平、包金、徐君、赵书军、解世耀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1.(2022)内0602执恢10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徐君所有的位于康巴什区西纬六路北7号楼2单元203室房产一处(产权证号:056464);2.上述房产的网络询价结论报告,上述房产的起拍参考价为:1901648.48元。请你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刘俊、刘勇军、刘恺伦:

本院受理原告杨永宽诉被告刘俊、刘勇军、刘恺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4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判决如下:被告刘俊、刘勇军、刘恺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杨永宽借款本金50万元以及从2022年7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刘俊、刘勇军、刘恺伦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翩、郭靖、季向东、王艳华、齐景禄:

本院受理的原告包头市南郊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翩、郭靖、季向东、王艳华、齐景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07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二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瑞刚: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史月表与被上诉人张俊生、原审被告李瑞刚案号为(2022)内01民终424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9日

张莹:

本院受理原告孔凡宾诉被告张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3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闫文旭:

本院受理原告赵秀兰诉被告闫文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6300元(大写:贰万陆仟叁佰元整);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利息,自2019年8月1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2022年5月10日)为人民币4466元,本息合计:3076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孙香玲、王福:

本院受理原告牧地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4民初169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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