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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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4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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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生瑞、赵慧、尹连强、张瑞仙: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杨生瑞、赵慧、韩才、尹连强、张瑞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王中华、杜敏、石磊、乌力吉陶格套、巴音陶格陶、阿力玛: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图来胡日、王中华、那仁满都拉、杜敏、石磊、乌力吉陶格套、巴音陶格陶、阿力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贺成、邓艾:

本院受理原告巴彦淖尔河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成、邓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韩志原、刘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韩志原、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支玉存: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苏玺笏、支玉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许多勇、张璐: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许多勇、张璐、内蒙古鼎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3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元: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李元、聂丽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付俊: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付俊、付登云、李智娥、苏向成、刘金梅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42号、51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王郁郁:

本院受理上诉人国跃超诉被上诉人任月梅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446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兴宝:

本院受理原告刘淑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87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陈海华、姚永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分行诉被告陈海华、姚永珍、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被告通辽市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王树怀、李元昭、潘建忠、乔伟斌、王妙林:

本院在执行侯成伟与王树怀、李元昭、潘建忠、乔伟斌、王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何金保请求将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侯成伟变更为何金保,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8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本案[执行依据为(2009)东法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何金保。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宝玉:

本院受理原告徐丽萍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85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东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强、郝婷:

本院受理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李强、郝婷、任贵贵、王冬梅、李东、王晓燕、刘亚军、刁红叶借款合同纠纷两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02民初5155号、51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赵慧明、张俊:

本院受理原告宋新宇诉被告赵慧明、张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慧明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54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贾海成、庞小花: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庞小花、贾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庞小花、贾海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17449.04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庞小花、贾海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蒙蒙:

本院受理原告杨飞与被告李蒙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53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蒙蒙给付杨飞借款人民币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21元及公告费500元,均由李蒙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06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郭长清、张利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被告郭长青、张利娜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因你们不在户籍所在地,也无其他联系方式,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举证须知,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速裁团队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郭长青、张利娜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23474.29元,本息共计73474.29元(其中利息及逾期利息自2017年4月28日至2022年4月13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从2022年4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逾期利息等);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俊霞:

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俊霞、梁金凤、孙德强、吕世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701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王枫、王媛:

原告孙庆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7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枫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孙庆童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35000元为基数,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8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单倍计算);二、驳回原告孙庆童要求被告王媛承担还款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404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3804元,由被告王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席沂蒙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资产管理运营合同》及补充协议;2、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1月21日至2022年5月20日的运营收益16000元;3、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21日至2023年3月31日因无法收回房屋所产生的运营收益41419.35元;4、请求被告向原告偿还取暖费2827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呼和浩特市恒商汇商贸有限公司:

上诉人王芳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鼎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禹培珍、呼和浩特市恒商汇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金冕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68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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