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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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4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6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座江、何吏、姚志强、赵巧云: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6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座江、何吏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其中编号为0215349723借据以借款本金为4万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3.625‰计算;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4.7125‰计算;编号为0215349722借据以借款本金为4万元为基数的利息从2018年2月9日至2018年12月10日按月利率12.175‰计算,从2018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15.8275‰计算);二、被告姚志强、赵巧云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座江、何吏追偿;三、驳回原告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400元,以上共计2200元,由被告王座江、何吏、姚志强、赵巧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强强、李海林、张文绪: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强强、李海林、冀强强、张文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121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李强强、李海林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27273.04元,共计125273.04元(以借款本金98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20日按月利率7.54‰计算,从2020年1月21日按月利率7.54‰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冀强强、张文绪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5元,由家告李强强、李海林、冀强强、张文绪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石翠诉被告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4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丽娜诉被告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4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褚成发诉被告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49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斌: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金明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斌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斌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0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秀珍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4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秀珍诉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71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宇翔诉被告内蒙古众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内蒙古一方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49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深圳前海棋海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陈晓旭、郭婧申请执行深圳前海棋海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张玉杰、龚志良:

本院受理王文宽申请执行张玉杰、龚志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6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王艳杰:

本院受理原告杨志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78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东郊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杨小平:

关于申请人连威申请执行杨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已对被执行人杨小平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32号楼1单元2层东户房屋进行评估。现公告送达评估报告,即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估价1250944元,京东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017605元,阿里拍卖大数据询价平台估价1246072元。本案现已进入网络司法拍卖程序,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恢1271号拍卖通知书及拍卖裁定书,通过淘宝网进行网络拍卖被执行人杨小平名下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南店滨水新村32号楼1单元2层东户房屋,评估价为上述三家平台均价1171540元,一拍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995809元,竞价增加幅度为3000元,保证金为99000元。如第一次拍卖流拍,我院将再以第一次流拍价格的基数降幅15%进行第二次拍卖,并在符合条件时变卖,后续拍卖、变卖信息不再另行通知,请持续关注拍卖平台信息(网址为:ht t p://s f.t a oba o.com/0471/01)。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会、贾建国:

本院受理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李会、贾建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121民初3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李会、贾建国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还付原告土默特左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8000元,利息40855.96元,共计138855.96元(以借款本金98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2月1日按月利率7.54‰计算,从2019年2月2日按月利率7.54‰的150%计算,暂计算至2022年1月5日,具体数额直至全部还清本息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7元,由被告李会、贾建国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罗晓龙:

本院受理原告袁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晓龙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欠原告袁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4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22年7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袁科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保全费1020元,以上共计3720元,由被告罗晓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李艳枝:

本院受理异议申请人常博文、常倩倩与申请执行人艾如娜,被执行人李艳枝执行行为异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异议申请人常博文、常倩倩的异议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构件街世通六区4号楼6层3单元西户的房屋的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期满后第7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徐庆:

本院受理原告习佳颖诉被告徐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6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徐庆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习佳颖借款58000元;二、驳回原告习佳颖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包玉成: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包玉成、金喜英、邢玉全、康月娥、包勿日吐、韩春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05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4元,减半收取992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周海磊:

本院受理原告卢宝安与被告周海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海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卢宝安借款本金20560元(21560元-1000元);二、被告周海磊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卢宝安自2022年7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卢宝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4元,公告费460元,由被告周海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6日

刘哈舍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包斯琴、关永福、刘哈舍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包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借款本金41556.76元、利息3087.29元、罚息17508.40元,本息合计62152.45元,并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本金全部偿还完毕日止,以未偿还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包斯琴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律师代理费316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60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包斯琴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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