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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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期:第1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贾海成、庞小花:

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你们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你们下落不明,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5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庞小花、贾海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40000元。二、被告庞小花、贾海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期内利息17449.04元及逾期利息(该逾期利息以实际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3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庞小花、贾海成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冀雨雨、王瑞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与被告冀雨雨、王瑞娥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宣判并送达本院(2022)内0121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瑞娥、冀雨雨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付原告内蒙古庆源安华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3207.95元,本息共计83207.95元(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7日计算至2022年1月7日;自2022年1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8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王瑞娥、冀雨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韩颖: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286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崔岩:

本院受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4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雷梨梨: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关巴音: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沁珅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9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郑蔚:

本院受理孙祺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杨君、杨世平:

本院受理内蒙古英南律师事务所申请执行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3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赵东明: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4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成卓:

本院受理刘国庆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76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马仲娥:

本院受理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392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白玉: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19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乌恩泰: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32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索会军: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4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月红: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卫军: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45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利明、刘瑞霞: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静: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5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魏连用、张美玲、田建军、邢润威: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郭三九:

本院受理内蒙古泽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6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晓强、梁彤彤:

本院受理王伟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史沛:

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金桥支行申请执行你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81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杨熠: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刘全祥: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志刚: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5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李东升: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54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白万禄: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5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郭虹霞: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57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敖云毕力格: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5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白长寿:

本院受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新城支行申请执行你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常利华:

本院受理马永胜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红梅:

本院受理李连珍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唐丽萍:

本院受理刘长征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常艳春、武慧军: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38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美叶:

本院受理孙润芳申请执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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