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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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2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韩文昌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9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布仁巴图、内蒙古巴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秀、康利军诉被告布仁巴图、内蒙古巴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内蒙古国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曙光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97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王砚聪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4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邢威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9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金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许慧英、赛罕区利毛五金店与被告许彦东、内蒙古金辉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110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董玉君、呼和浩特市瑞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章盖营村项目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混凝土站诉被告呼和浩特市瑞环(集团)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瑞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章盖营村项目部、董玉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内0105民初1369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崔福成:

本院受理原告杨婧诉被告崔福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杨毅帆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4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徐润枝:

本院受理原告张小军与被告徐润枝、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400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李天龙:

本院受理原告朱喜军、许刚与被告李天龙、内蒙古农亿丰农牧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568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河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张全旺、张海霞、张少芬、廉明宽、郑粉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全旺、张海霞、张海敏、张少芬、廉明宽、郑粉霞、张鑫(2022)内0105民初1488号之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48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董挺、郭敬、肖美荣、曹志民、郭玉宝、班燕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挺、郭敬、肖美荣、曹志民、郭玉宝、班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0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董挺、郭敬、肖美荣、曹志民、郭玉宝、班燕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挺、郭敬、肖美荣、曹志民、郭玉宝、班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0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南京晏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敕勒夫诉被告南京晏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南京晏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40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院受理的原告景粉枝诉被告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托克托县上禾国际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1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赵美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唐帅诉被告麻宾、赵美莲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美莲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8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中海盛源国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联拓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海盛源国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中海盛源国际企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33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闫保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婷婷诉被告闫保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闫保龙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660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5民初12660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105民初1266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斌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5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马利剑:

本院受理原告乔燕侠诉被告马利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94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武文茂:

本院受理原告乌日娜诉被告武文茂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乌日娜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6891.68元;二、后续治疗费保留诉权;三、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东侧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倪艳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相平与被执行人张志国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230号]一案中,李相平向本院申请追加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李相平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白小慧:

本院立案执行陈浩与白小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法定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本院责令你于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申报收到执行通知书之前1年内的财产情况,并对你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何树萍:

本院受理窦冬梅申请执行何树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侯宇、陈小伟申请执行内蒙古天合文化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0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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