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亿达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山西虹桥旅行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784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巴特尔: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米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高丽亚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蓝科技有限公司及你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78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米雅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贾小军、新傲都、赵丹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苏米雅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贾小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米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高丽亚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蓝科技有限公司、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78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米雅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新傲都、赵丹玲及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苏米雅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蒙高丽亚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米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蓝科技有限公司、巴特尔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78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米雅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贾小军、新傲都、赵丹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苏米雅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蒙蓝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米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高丽亚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巴特尔及你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78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米雅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贾小军、新傲都、赵丹玲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苏米雅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赵丹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米雅与被执行人内蒙古蒙高丽亚农牧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蒙蓝科技有限公司、巴特尔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780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苏米雅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新傲都、贾小军及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苏米雅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邢润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婕、贾子天与被执行人贾彪(曾用名贾俊青)及你抚养关系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310号]一案中,王婕、贾子天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乌兰图亚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17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王婕、贾子天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067号]一案中,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067号]一案中,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067号]一案中,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067号]一案中,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1067号]一案中,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林州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林州市八建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你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四川欧建劳务有限公司的追加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志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相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22)内0105执恢230号]一案中,李相平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倪艳芳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李相平的追加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大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张晓、韩宝珍、石永钢、张莉及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恢720号]一案中,异议人张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昭乌达南路支行,卡号:62170004160030800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西路支行,账号:0412019980101212818)的冻结,归还异议人财产,并保留基本的生活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张莉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大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韩宝珍、石永钢、张莉及你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恢720号]一案中,异议人张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昭乌达南路支行,卡号:62170004160030800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西路支行,账号:0412019980101212818)的冻结,归还异议人财产,并保留基本的生活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张莉的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韩宝珍: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晓、石永钢、张莉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恢720号]一案中,异议人张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昭乌达南路支行,卡号:62170004160030800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西路支行,账号:0412019980101212818)的冻结,归还异议人财产,并保留基本的生活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张莉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晓: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赛罕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东业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大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韩宝珍、石永钢、张莉及你公证债权文书[案号:(2021)内0105执恢720号]一案中,异议人张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对其银行卡(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昭乌达南路支行,卡号:621700041600308009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山西路支行,账号:0412019980101212818)的冻结,归还异议人财产,并保留基本的生活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3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张莉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学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和浩特市和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959号]一案中,呼和浩特市和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崔文学、张晓波、杨耀武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第三人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执行案件承担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崔文学、张晓波、杨耀武为呼和浩特市和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学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号:(2021)内0105执恢959号]一案中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