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迪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洋:
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律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迪悦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49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八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杨文风:
本院受理原告杨文忠诉被告杨文风、曲兰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33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史永旺:
本院受理朱五一申请执行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727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德永:
本院受理温志勇申请执行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762号执行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于海明、龚晓华: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薛红霞、栗水英、班兵兵、冀岁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19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薛红霞、栗水英、班兵兵、冀岁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1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薛红霞、栗水英、班兵兵、冀岁岁: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1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田小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5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田小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53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田小叶: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653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冯剑锋、云霞霞、冀文强、杨素珍、曲瑞春、周苗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75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冯剑锋、云霞霞、冀文强、杨素珍、曲瑞春、周苗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75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吴玉婷、刘青、班建军、武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75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冯剑锋、云霞霞、冀文强、杨素珍、曲瑞春、周苗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75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吴玉婷、刘青、班建军、武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75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吴玉婷、刘青、班建军、武瑞林: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775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崔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85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郭根旺: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乃忠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451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贾玲玲、周利洪、王二文正、周换换、陈恩枝、邢丑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通宝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内0105民初145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英派斯健身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王敏娜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英派斯健身有限公司人格权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69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姚俊峰:
原告张茂堂与被告姚俊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35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4日
肖凤英、银春春:
本院受理原告石瑞珉诉被告肖凤英、银春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李来钱、卢智明、李少珍、党建龙、王利俊、张志平、王俊强、刘丽女、居瑶、郝富贵、范建林、史志军、邱红霞、高五宁、闫宝宝、陈文英、李月证、候二、郭玉梅、史利敏、贾会峰、王慧春、付慧、王平、曾瑞华、陈利勇、马勇强、皇甫金贵、杨秀峰、戎爱平:
本院在执行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你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内蒙古众鑫融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案件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主体申请书、受理案件通知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逾期不递交,本院书面审查后即作出是否准予的裁定。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李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乔俊山诉被告内蒙古雙骏置业有限公司、四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李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6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乔俊山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61.34元,由原告乔俊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刘子龙:
本院受理原告刘连喜诉你和康建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300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刘子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连喜欠款37720元及利息(以37720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6.36元,由被告刘子龙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大厅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红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国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向东诉被告内蒙古红天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赵国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2021年6月1日签订的“内蒙古红天下整装施工合同”。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装修款5万元;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因工期延误的违约金108000元×1‰×120天=12960元。4、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受到的各项经济损失0.5万元。5、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所施工工程为质量不合格工程。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执行费等所有的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三楼二号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中心3楼2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