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三女、王根香: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20)内0105执3254号]一案中,申请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向本院申请依法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7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为(2020)内0105执325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复议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白永霞: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董云浩、杨洪双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839号]一案中,案外人申燕宏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京Q 11M 82夏朗车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申燕宏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董云浩: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白永霞、杨洪双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839号]一案中,案外人申燕宏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京Q 11M 82夏朗车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申燕宏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杨洪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被执行人白永霞、董云浩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2019)内0105执4839号]一案中,案外人申燕宏向本院申请依法中止对京Q 11M 82夏朗车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异27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申燕宏的异议请求)。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陈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鑫飞诉被告陈浩民间借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5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赵海平: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城区元宝陶瓷经销部诉被告赵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海平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1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李永永、陈惠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亿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永、陈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永永、陈惠霞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66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张榆树:
本院受理的原告李欣宇诉被告张榆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榆树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87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乌鹏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丽茹诉被告乌鹏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乌鹏鹏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89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王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赛罕区永丰农资经销部诉被告王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王小强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92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宋海明、宋永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马月明诉被告宋海明、宋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宋海明、宋永明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9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李存明:
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馨诉李存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存明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82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四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京津冀阿尔法视觉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呼和浩特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7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郭少春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廉一峰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魏文强申请执行内蒙古金农保安押运服务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桥广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张永利申请执行内蒙古桥广商贸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公司送达(2022)内0105执288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云享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军晨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蒙古云享购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5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广发众信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万立江申请执行内蒙古广发众信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0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海元伟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袁勇申请执行内蒙古海元伟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恢5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熙疆味餐饮饭店、张立慧:
本院受理杨帅超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万达广场熙疆味餐饮饭店、张立慧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2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李林:
本院受理李林责令退赔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7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呼和浩特市华美冲教育信息咨询中心:
本院受理张陈曦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华美冲教育信息咨询中心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温建明:
本院受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申请执行温建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25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李俊:
本院受理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26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高志海:
本院受理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申请执行高志海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2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庄云杰: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庄云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45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
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李鑫申请执行内蒙古雅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6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