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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1期:第1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曹俊风:

本院受理原告王桂香诉被告曹俊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张兰菊:

本院受理原告王晓路诉被告张兰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艳诉被告内蒙古禹宏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闫文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闫文兵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闫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47311.59元及利息6182.97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闫文兵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3941.71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闫文兵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盆立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盆立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盆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10690.92元及利息1207.85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4.3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盆立华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1966.69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论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盆立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张庭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张庭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庭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代偿款55076.67元及利息3109.1元,并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继续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2021年10月12日始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庭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保险费3687.2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庭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白江平: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被告白江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与被告白江平于2019年7月1日签订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二、被告白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借款本金333040.73元、2022年2月7日前已产生利息6141.35元及自2022年2月8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3.25%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被告白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2022年2月7日前已产生罚息3217.08元及自2022年2月8日起以所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3.25%的0.5倍计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四、被告白江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支付律师费18500元:五、如被告白江平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有权对其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文化官街11号商住楼1号楼4层6单

元2042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号:蒙2019呼和浩特市不动产权第0007475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白江平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白江平继续清偿:六、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案件受理费6713.74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白江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杨森、郭庆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俊峰与被执行人内家古力添投资咨询有限贵任公司、梁飞飞借款合间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俊峰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杨森、郭庆涛为本案被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342号执行异议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杨森、郭庆涛为本案被执行人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秦国刚:

申请人魏宏波与被执行人秦国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将于本公告到期后第10日进行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秦国刚所有的位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瀚海银滩A09区一期洋房SA5幢162号的房屋,该房屋经网络询价为2217150元,降幅15%,一拍起拍价为1884577.5元,如一拍流拍,我院将进行第二次拍卖,在一拍流拍价的基础上降幅15%,二拍起拍价为1601890.88元;被执行人、房屋共有人、利害关系人如对上房屋述评估价格有异议,应在公告到期后10日内向本院提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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