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军、卢翠艳、郭迎霞:
本院在执行唐亮与张军、卢翠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唐亮提交申请,请求将第三人郭迎霞追加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5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申请执行人唐亮的请求。)、复议申请书(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追加郭迎霞为被执行人)。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闫江:
本院在执行杨强与闫江、杨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魏利娟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1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保留位于东胜区利民巷6号博雅小区6-1-304室(合同编号:2009-0008620)房产拍卖所得款中属于异议人50%份额部分】。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嘎毕日其其格:
原告刘娜诉被告嘎毕日其其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131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嘎毕日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截止2021年9月10日期间的利息22461.11元,从2021年9月11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期间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利率);二、被告嘎毕日其其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000元;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96.46元,由原告刘娜负担307.61元,由被告嘎毕日其其格负担2488.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苏桂琴、牛兵喜: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桂琴、牛兵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3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苏桂琴、牛兵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代偿款738783.5元。二、被告苏桂琴、牛兵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以代偿款738783.5元为基数,从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29.4元,由被告苏桂琴、牛兵喜负担6895.68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33.7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牛晓敏:
关于原告杨占华诉牛晓敏、刘生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8302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本院依法查封被申请人牛晓敏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达拉特北路2号街坊1号楼5单元309(不动产证号:25988)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魏争胜诉被告谷方娟、韩涛、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建和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602民初792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在韩殿柱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共计483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在韩殿柱遗产范围内以483000元为基数向原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及保全费】追加被告申请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930(泊江海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杨磊:
本院在执行刘乃秀申请执行杨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网络询价结论报告,报告结论:对被执行人杨磊及妻子陈海平共同所有的位于乌海市海勃湾区甘德尔东街三街坊21号楼3单元201室的房产(证号:As 070449)确定单价5486元每平米,总价为618327元为起拍参考价格。请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网络询价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