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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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1期:第09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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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志刚与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装修款236143.39元,自诉讼之日起产生的利息按央行利息计算。2、请求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吉林白乙拉与被告内蒙古汇居客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原告2021年11月9日至2022年4月22日装修费用,共计人民币119847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宝音图:

本院受理的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宝音图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9971.30元,利息:6390.82元,利息按24%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18日,应继续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共计:26362.12元。事实与理由:被告宝音图向原告申请激活使用公务卡,至今逾期未还)、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102民初23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牛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廣誉综合超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8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牛丽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新城区廣誉综合超市货款8760元及利息(以87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2年8月2日起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新城区廣誉综合超市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郁郁: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永富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力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郁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跃武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经本院审查,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2)内0102执异4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案外人张跃武的异议申请。因案外人张跃武对执行裁定书不服,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2执异409号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复议申请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赵钰:

本院受理原告王钰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802民初4535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五楼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周萃:

本院受理的郭富与周萃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郭富20000元;二、驳回原告郭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寇晓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梅与被告寇晓军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34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及自2020年6月17日起至2022年04月17日的违约金14960元(以欠款34000元为基数,约定月利率为2%),以及全部还清为止的违约金按月利率2%计算。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青山:

本院受理原告康雪瑞与被告呼和浩特驴妈妈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青山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资金20000。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300元。3、由被告承担三次登报声明公告费用共计900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被告杭州娜家牧场农牧业发展有限公司邮政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邮费款人民币138665.6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付原告自2021年11月21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邮费款之日止的违约金,截至2022年4月3日暂计89044.68元,2022年4月3日以后的违约金以138665.6元为基数,按日0.5%标准计算,最终支付至邮费款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及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秦国刚:

本院在执行魏宏波与秦国刚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采取网络询价方式对秦国刚名下所有的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瀚海银滩A09区一期洋房SA5幢162号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向司法网络询价平台名单库中的所有平台发出网络询价委托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出具了网络询价报告。(经本院审查,并要求相关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补正说明后,)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通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上公示的方式向你发送网络询价结果,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满即视为你收到。如需了解具体情况,请联系本院查询。

公示如下: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瀚海银滩A09区一期洋房SA5幢16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询价结果为2217150元。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刘辉强:

本院受理原告孙丽霞诉被告刘辉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判决内容如下:一、准予孙丽霞与刘辉强离婚;二、婚生子刘嘉磊由孙丽霞直接抚养,刘辉强支付抚养费每月8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从2022年10月开始,于每月28日前支付;三、驳回孙丽霞的其他诉讼请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孙丽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朱俊飞:

原告内蒙古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彭聪、朱俊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经多次打电话不接,多次邮寄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92年12月13日

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芦素梅、苑峰与被上诉人内蒙古赤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92年12月13日

张树森:

本院受理原告张盛业与被告张树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张树森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盛业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2700元,由被告张树森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2881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邢成全:

本院受理原告武生龙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案号:(2022)内0104民初4772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张宏: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崔建良、宁炳婷、弓海龙、张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及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告知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156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王月敏、乔智: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月敏、乔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2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月敏、乔智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从2019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按月利率10.8‰计算;罚息从202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复利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从应付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6.2‰计算;利息、罚息、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二、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月敏、乔智所有的位于杭锦后旗陕坝镇(房权证号杭房字第3-4-1855号)的房屋享有抵押权,如被告王月敏、乔智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内蒙古陕坝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上述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3元,公告费400元,合计5503元,由被告王月敏、乔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高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凌波与被告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高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凌波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4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22年7月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李凌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400元,共计3700元,由被告高波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五团队领取(2022)内0826民初2637号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隋鑫:

本院受理原告张宝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隋鑫偿还原告张宝申借款本金40000元,截止至2022年9月1日的利息59348元,本息合计99348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驳回原告张宝申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36元,由原告张宝申负担56元,由被告隋鑫负担228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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