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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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1期:第08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13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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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景和农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内蒙古益升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上诉人内蒙古景和农牧业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满天飞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民终364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

本院受理(2021)内0105民初13100号原告内蒙古志铎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希华建筑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王海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9日

高敏:

本院受理(2019)内0105民初8519号原告张文兰诉被告霍建军、高敏、李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七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7日

常丽梅:

本院受理原告吴景龙诉被告常丽梅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龙诉被告内蒙古世纪宏大地产有限公司(2022)内0105民初7183之一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7183之一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刘国喜:

本院受理原告刘玉凤诉被告刘国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59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包罕力:

本院受理原告初晓宇诉被告包罕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王燚:

本院受理原告张婧诉被告王燚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姚瑞:

本院受理原告李琪诉被告姚瑞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十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潘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中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72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寇晓军:

本院受理朱向东申请执行寇晓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杜飞飞: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祥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杜飞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4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程可军:

本院受理内蒙古金盛国际家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可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温利利:

本院受理李高全申请执行温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温利利:

本院受理云懿兰申请执行温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温利利:

本院受理丁玉芬申请执行温利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5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杨永慧申请执行内蒙古海乐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8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郭留森(担保人):

本院受理敖日格勒申请执行王海军、魏丽丽、郭留森(担保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恢242号拍卖裁定书,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5日

呼和浩特市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民:

本院受理程建彬申请执行呼和浩特市聚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国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20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刘旭东:

本院受理张金宝、呼和浩特市西格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旭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46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刘保和:

本院受理张文忠申请执行刘保和、李衡东、何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刘保和:

本院受理康建胜申请执行刘保和、李衡东、何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5执363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缴费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发布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3日

马成: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4民初157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4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行诉孟德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三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格日乐图、吴艳艳: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社诉格日乐图、吴艳艳、开鲁县祥和源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629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张全喜、白乌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社诉张全喜、白乌日娜、开鲁县祥和源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62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王格日乐吐、张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社诉王格日乐吐、张红梅、开鲁县祥和源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629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邰强强、任玉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社诉邰强强、任玉红、开鲁县祥和源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63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吴永喜: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社诉吴永喜、张树娥、开鲁县祥和源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63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齐铁牛、韩阿拉他: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汇海支行社诉齐铁牛、韩阿拉他、开鲁县祥和源粮食购销专业合作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本院(2022)内0502民初630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王立军:

本院受理原告丰海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6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王立军偿还原告丰海英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32400元,本息合计524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案件受理费1110元,由被告王立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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