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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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4期:第1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8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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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桂英诉被告鄂尔多斯市常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4299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内容为:驳回原告郭桂英的起诉。限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5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杜成全、双小叶:

本院受理原告谷青梅、贺锦雍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 1、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2、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自2018年5月24日起至本金履行完毕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等相关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陈云:

本院受理原告贺勇与被告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50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本院二楼六号窗口领取判决书(内容:被告陈云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借款3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由被告负担。),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通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佟峒:

本院受理原告张利翠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偿还借款112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案件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四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刑嘉远:

本院审理的原告宗贤芝诉被告刑嘉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02民初22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刑嘉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宗贤芝材料款31万元;二、被告刑嘉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31万元从2018年4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828(民综七团队)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不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仙桃、白银来:

本院受理原告张魁诉你们(2018)内0602民初304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仙桃偿还借款本金2218482元并支付自2012年5月1日至起诉之日的利息3137614元,并支付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均按月利率2%计算);2、判令被告白银来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东胜区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8)内0602民初3045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商事综合审判第五团队4楼419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史锏坪、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史锏坪、鄂尔多斯市汇智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

被告一偿还原告借款5721.41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72.2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716.8元(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8年6月13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包括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等)、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宋志华、鄂尔多斯市金圣威汽贸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宋志华、鄂尔多斯市金圣威汽贸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的购车款4616.66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78.09元,违约金计算至2018年6月8日,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等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到东胜区人民法院415审判庭应诉,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苏文山、杜芳: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向阳支行申请执行苏文山、杜芳、蔺永强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1、内锦通估字(2018)第111号评估报告一份、3、(2017)内0602执恢193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苏文山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那日松北路4号街坊3号楼13号商铺(产权证号:26279)。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谷正岐:

本院受理原告崔彦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主要内容: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40000元及利息64866元(从2010年9月8日至2018年3月28日)利率为2%,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还清本金为止,利率为2%;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转普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鄂尔多斯市万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范贵生诉你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2018)内0602民初428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4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刘文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富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02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刘文毅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富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货款56745元及违约金(基数56745元X时间从2018年3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X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二、驳回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富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44元,由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鑫富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64元,由被告刘文毅负担12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宝金龙、张金玲、梁玉金: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宝金龙、张金玲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433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4日开始以贷款本金433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25‰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梁玉金对上诉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976元,减半收取计488元,由宝金龙、张金玲、梁玉金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占波、李青云: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34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占波、李青云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448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17日起,以贷款本金44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计算至2017年11月1日止,逾期利息自2017年11月2日起,以贷款本金448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25‰计算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110元元,减半收取计555元,由张占波、李青云共同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潘明启: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24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潘明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0日以50000元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3.5‰计算,自2015年10月11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50000元贷款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0‰计算。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计1136元,由潘明启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梁正、杨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梁正返还原告张文清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梁正支付原告张文清2018年1月17日前的欠付利息3600元;三、被告梁正支付原告张文清3万元借款从2018年1月18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杨小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杨小军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梁正追偿,梁正应于杨小军履行上述债务后3日内,向杨小军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元,由被告梁正、杨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喜达:

本院受理的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4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喜达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贷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8月5日至2016年8月1日以贷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1.5‰计算,自2016年8月2日至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以贷款本金4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7.25‰计算。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张喜达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小月: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志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57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小月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贾志军借款7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小月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葛鹏程:

本院受理的原告曾繁琴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16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葛鹏程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曾繁琴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公告费260元,由葛鹏程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文磊:

本院受理的原告奈曼旗大镇安胜汽车租赁店与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58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文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奈曼旗大镇安胜汽车租赁店租赁费及被损坏的GPS费用合计1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文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李井亭:

本院受理的原告邱福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井亭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偿还原告邱福欠款35300元,案件受理费754元,由李井亭负担697元,由邱福负担5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洪德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曹献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5民初42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洪德军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曹献伟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曹献伟负担25元,由洪德军负担25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奈曼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赵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赵强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83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内蒙古盛世优鼎软件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50105M A0M W 83G33):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林文采心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技术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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