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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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4期:第12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龙;

本院受理原告范光彦与被告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内0826民初2925号民事栽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邀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鲁全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鲁全福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4231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鲁双宝: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鲁双宝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423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右中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李保栓:

本院受理原告杜巧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李保栓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10月15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10时至2018年10月31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一次拍卖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乌冉克西街转角综合楼104-204商铺、105-205商铺、107-207商铺、108-208商铺、109-209商铺、112-212商铺、113-213商铺和1114-214商铺,有意购买者请登录(法院账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网址:ht t p://s f.t a oba o.com),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谭海波:

本院受理原告李洸诉被告谭海波、孙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孙晶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8月20日作出的(2018)内01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50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年9月28日

续建刚:

本院受理的张志刚与续建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张志刚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1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杨小军:

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清诉被告袁鹿和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一、被告袁鹿返还原告张文清借款本金3万元;二、被告袁鹿支付原告张文清2018年1月5日前的欠付利息4800元;三、被告袁鹿支付原告张文清3万元借款从2018年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上述一、二、三项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杨小军对上述第一、二、三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杨小军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袁鹿追偿,袁鹿应于杨小军履行上述债务后3日内,向杨小军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元,由被告袁鹿、杨小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王强:

本院受理原告张占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王强偿还原告张占文借款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王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武克权: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1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被告武克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白明飞剩余材料款45505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原告白明飞负担1034元,由被告武克权负担791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鄂尔多斯市维邦泓泰商砼有限公司、杨非、王浩军

本院受理原告韩达赖、刘翠兰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材料款621639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殷洪:

本院受理原告白永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不准原告白永恒与被告殷洪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白永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杭琪:

本院受理原告李高猛、姜战军诉被告杭城和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二被告连带向二原告支付工程款81万元;二、判令二被告连带向二原告支付利息76950元;三、本案诉讼费按照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判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被告一:鄂尔多斯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王峰被告三:杭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解除原告及被告一于2014年6月6日共同签订的《统一管理服务协议》;二、判令被告一停止使用"美年"、"美年大健康"字号;三、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人民币511000元;四、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案件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被告一:王峰 被告二:杭瑞清

本院受理原告一:美年大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告二:呼和浩特市美年大健康健康体检有限公司诉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起诉状的主要内容: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二支付鄂尔多斯市美年大健康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100274元;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11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翟强、贾瑞、杜伊明、张国良、翟胜、冯颐声、郭为军、刘兴利、郭琪: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致汉、乔俊梅、张国英、郝广云、王海荣、任福厚、刘建、李军、王俊峰、白玉好、张勇、康向东、李永鹏: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返还原告贷款本息,支付本金逾期罚息、利息逾期罚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鄂尔多斯市大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博雅商贸有限公司、中应宜品(北京)服装有限公司、刘建成、郭培娟: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信贷中心(贷款人)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15日,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202室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

原告主要请求:要求被告鄂尔多斯市大晶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万元,利息133575.65、复利4132.76元,逾期罚息281984.21元、复利18833.11元,并支付从2018年5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月利率7.7753‰计算);本案诉讼费及一切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周力勤、李景荣、裴志宏、温玉兰、李景福、高飞云、张淑华、冯治凯、王广玲: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通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原告主要诉讼请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290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梁悦民:

本院受理原告贾永平诉被告梁悦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俊英、王燕燕:

本院受理原告金管家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俊英、王燕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18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孔德新:

本院受理原告向金宝诉被告孔德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1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叁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金治国:

本院受理原告董继勇诉被告金治国、戈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叁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额登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董宏诉被告额登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36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金河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内蒙古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俊刚、内蒙古闻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现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送达公告(2018)内0105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于俊峰、郝风清: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于俊峰、郝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于俊峰、郝风清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79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婷、于树天: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张婷、于树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张婷、于树天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85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李俊刚:

本院受理上诉人吕牧鹏诉被上诉人李俊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李俊刚无法送达,现依法向李俊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4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李三荣、陈晓明:

本院受理原告燕俊娥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627民初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李三荣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燕俊娥借款200000元;二、驳回原告燕俊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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