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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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04期:第11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9-28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乔瑞平、刘彩芬: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申请执行你们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158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清单(查封被执行人乔瑞平、刘彩芬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希望家园西A1-1号楼9层4单元901号房屋一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院领取执行裁定书和查封清单,逾期即视为送达。公告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卞美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润枝与你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7)内0105执3010号]一案中,案外人高小平、武云芳对查封位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中专路林业局职工住宅小区1号楼5单元4层409号房屋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5执异124号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陈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陈志刚、曹光辉、刘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105民初11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冯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郭慧武诉被告冯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赛民初字第375-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冯自强:

本院受理原告贾森诉被告冯自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赛民初字第376-3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呼和浩特市龙腾盛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诉被告王刚、巩芳、董云、刘莉芳、赵星龙、张瑞华、呼和浩特市义恒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乾元酒业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市龙腾盛世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董云、刘莉芳、呼和浩特市乾元酒业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就(2018)内0105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闫鹏程:

本院受理原告马海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4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闫鹏程、刘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马海琴借款本金500000元、利息810000元,本息合计1310000元。案件受理费1659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闫鹏程、刘芳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国庆、景文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明明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李柱、包金晓:

本院已受理原告韩小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21民初47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包金晓、李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韩小军借款本金27200元;支付原告韩小军逾期利息8704元。案件受理费计349元,公告费400元,合计749元,由被告包金晓、李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建仁:

本院受理张文斌申请执行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2016)内0622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乔厚后、张龙:

本院受理达拉特旗凯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你们和沈二狗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333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监督法庭(附属楼一楼八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慧慧:

本院受理张三女诉你和田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2民初263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裁定主要内容:1、冻结被申请人张慧慧的银行存款账户及基金20万元。2、查封申请人张三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准旗薛镇南区片区南外环线南侧万通花园A区13-2-202住宅房屋(房权证号:蒙房权证准格尔旗字第129021100257号)。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慧慧:

本院受理张三女诉你和田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0万元及自2018年7月17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年息6%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举证范围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一庭(附属楼二楼三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额尔敦布和:

本院受理原告包红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78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布和、郭淑君:

本院受理原告高景慧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37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5日

赵永庆:

本院受理原告曹亚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3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金福、春兰:

本院受理原告庞春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43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那斯吐(包永光):

本院受理原告白明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43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6日

希日莫:

本院受理原告德力格日胡诉你及包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0522民初757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吉尔嘎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0日

孔全龙: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包坤装潢商行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364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佟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鑫双丰农资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496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刘六所:

本院受理原告赵健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6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金桂花、吴帮助:

本院受理原告崔丽艳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陈巴木拉:

本院受理原告崔丽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0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包青岭: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19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吴牧仁:

本院受理原告张丽丽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2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6日

金明慧: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保康百惠种子农药化肥经销处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内0521民初580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宝龙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或涉外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7日

孙海民:

赵光胜、白玉兰申请执行孙海民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624民初1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167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现通知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除志良:

黄兆宝申请执行徐志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鄂托克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624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624执158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现通知你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法律文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时至2018年10月17日上午10时止(延时除外)在阿巴嘎旗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第二次拍卖位于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汉贝西街哈达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综合楼107-207商铺(所有权人董江)、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乌冉克东街旧党校西侧个体综合楼104-204商铺(所有权人王贵民、张淑萍)、阿巴嘎旗巴彦塔拉小区四号商业楼1单元109-209商铺(所有权人图力古尔),有意购买者请登录(法院账户名: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网址:ht t p://s f.t a oba o.com),仔细阅读拍卖须知并办理报名手续。

锡林郭勒盟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孙海霞、白国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孙海霞、白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孙海霞、白国军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87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唐远林、朱小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唐远林、朱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唐远林、朱小兰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8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吴晓庆、王文娟: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敏诉被告吴晓庆、王文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吴晓庆、王文娟公告送达(2018)内0105民初4778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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