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玉林: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1137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被执行人李玉林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将位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石南路卫生系统住宅小区3号楼2单元15号(呼房权证玉泉区字2009148233号)的房产证交回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逾期将按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办理过户手续。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宫宇:
本院受理的頔頔与宫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内0103民初27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执行人頔頔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103执113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石恒安、石根业:
本院受理原告朱建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石恒案、石根业偿还借款1018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9月25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给付之日止);2、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道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王特格喜白尔:
本院受理原告韩晓群诉你与香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特格喜白尔、香兰立即给付所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74000元,共计174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北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祁建军与你公司、被告冯耀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内0826民初25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祁建军与被告冯耀田签订的《置换协议》于2018年2月29日解除;二、确认原告祁建军与被告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三份《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于2018年6月19日解除;三、被告冯耀田欠原告祁建军购车款149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从2015年2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给付;四、被告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1563600元范围内对判决第一项中被告冯耀田不能履行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祁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10元由被告冯耀田、内蒙古天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宝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农家乐农资经销处经营者韩连福诉宝龙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内2222民初4232号,本院已依法受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力板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田景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2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田景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21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张宝林:
本院受理原告田景满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姜世杰、李淑梅: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天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你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内0502民初128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于英文:
本院受理原告田伟、王永利诉被告尤龙、第三人于英文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反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5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
郝利霞、郝云刚、王半女、郝美生、王文忠、刘飞荣、刘忠、李文清、王秀琴、高鹏、李翠莲、王双虎、郝引女、白世平、王改秀: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15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答辩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主要请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欠息;保证人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018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