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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1期:第10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04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张立国、龚桂清:

本院受理郭建光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 0 1 8 )内0 8 2 6 民初3 0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李雄: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8 2 6 民初2 5 6 5 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李雄欠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 0 0 0 0 元及利息(2 0 1 5 年1 2月1 2 日欠付利息6 元及从2 0 1 5 年1 2 月1 3 日起至2 0 1 6 年1 1 月5 日止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9 ‰计算,从2 0 1 6 年1 1 月6 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 3 .5 ‰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5 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 0 0 元,公告费4 0 0 元,共计1 2 0 0 元,由被告李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陈东洋:

本院受理原告陈淑霞与你同居关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 0 1 8 )内0 5 0 2 民初2 3 3 8 号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 5 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1 5 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 日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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