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清新的"绿荫家园",护航青春的"检校共建"……走进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未检办"),走近从事未检工作的检察官,一种别样的感觉涌冲心底.这里没有严厉的呵斥,没有过度的指责,谆谆善诱,疏解心结,已成为她们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居高不下,并且呈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为了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海勃湾区检察院将惩罚犯罪与矫治罪犯、预防犯罪有机结合起来,创新工作方式,整合社会资源,提高办案质量,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
检校共建:护航青春绽放
想起两年前的那个夜晚,曹某某痛苦不堪.因为他的暴戾恣睢,同窗校友惨死于砖块之下.一失足成千古恨,暴力为他换来了1 3年零6 个月的有期徒刑.
两年前,这起恶性刑事案件曾轰动乌海,震惊市民;两年来,曹某某羞愧难当,泪眼盈盈.是什么让花季少年曹某某痛下如此狠手?又是什么让他将罪恶之手伸向同窗校友?
曹某某是乌海市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他与同校学生黄某某产生矛盾.2 0 0 5 年1 2 月2 0 日晚6 时,曹某某伙同他人,将黄某某先后带至滨河区一桥洞下及桥上的树林内,对黄某某实施了殴打.期间,曹某某等人使用工字形水泥砖击打黄某某的头部、背部,致使其陷入昏迷,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殴打过程中,还抢走了黄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
惨案发生后,海勃湾区检察院未检办主动搭建平台,全力探索"检校共建"长效机制,努力创建平安和谐校园.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官发现,黄某某和犯罪嫌疑人中的三人均为乌海市职业技术学校学生,案发时间正是学校夜自习时间,四人均未按时上课.为此,海勃湾区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及监督机制.
收到检察建议后,学校加大了学生的安全教育、法治教育力度,加强了对问题学生的管理教育,形成了安全教育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确保学生安全健康成长.
为了进一步发挥检察职能,增强学生的遵纪守法意识,未检办与该校联手,形成防控合力,检校共建,护航平安校园.同时,由检方为校方提供以下支持:确定"开学一课"制度,定期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指导和帮助学校建立"法治教育基地"等.
案发两年后的今天,未检办与乌海市职业技术学校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不仅注重未成年人的案后预防,而且更加注重防患于未然,为消除犯罪隐患,创建平安校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绿荫家园:打开情感心结
为了激励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防止重新犯罪,去年,未检办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建成了独具特色的未成年人教育基地---"绿荫家园",全面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在海勃湾区检察院办公大楼内,"绿荫家园"格外引人注目.走进"绿荫家园",一只温暖有力的大手呈现在人们的眼前,它像树干一样擎起参天大树.这只大手代表着检察机关,用温暖之手保护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寓意为青少年的树叶快乐地站立在树干的顶部,欢心雀跃地茁壮成长.
"绿荫家园"分为心理疏导区、谈话区、团队心理辅导区、留言墙、情绪发泄区.心理疏导区设置了沙盘游戏,通过心理映射方式,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疗法.谈话区除了具备接待辅导涉案未成年人的功能外,还可以通过多媒体播放法律知识.团队心理辅导区摆放着一张圆桌,圆桌由8 片不同颜色的扇形组成.别具一格的留言墙、情绪发泄区等功能区,无不体现着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关爱与呵护.
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检察官在"绿荫家园"与涉案未成年人谈心,不仅能够营造出轻松温馨的环境,使未成年人能够充分地感受到检察机关给予的关怀和温暖,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绿荫家园",打开了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灵枷锁.
出台协议:提供制度保障
海勃湾区检察院未检办于2 0 1 4 年1 月设立,由业务精、责任心强、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女检察官组成,将侦查监督、公诉、监督、预防职能予以整合,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同一案件的批捕、起诉、诉讼监督和预防帮教等工作由同一检察官办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上造成的不利影响.未检办成立以来,共受理公诉案件4 2件4 5 人,批捕案件2 7 件3 2 人.
工作中,未检办重视发挥刑罚的惩戒与教育功能,从"重挽救、重保护"的司法理念出发,加强教育矫治,多方构建联动机制,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提供制度保障.
去年1 1 月,未检办与海勃湾区司法局协商制定了《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的合作协议》.之所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是为了翔实地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生活环境,深入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作案主、客观原因,有无回归社会的条件,以便为司法机关公正处理案件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去年1 2 月,针对涉罪未成年人,未检办与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妇联、团委等六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活动的工作协议》,旨在保障未成年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在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因故不能到场的情况下,可以聘请其他符合条件的成年人到场,代为行使"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