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离司业务人员执业证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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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4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18-05-04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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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成义: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兵诉被告贾成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诉状【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给付本金2 0 万元及利息4 5 8 8 0 0元(月利率按3 %计算,时间从2 0 1 1 年8 月2 9 日到2 0 1 7 年8 月2 9 日利息为4 3 2 0 0 0 元,月利率按2 %计算,时间从2 0 1 7 年8 月3 0 日到2 0 1 8 年3 月1 9 日利息为2 6 8 0 0 元),并判决被告给付本利共计6 5 8 8 0 0 元的利息,从2 0 1 8 年3 月1 9 日起直到全付清时,月利率按0 .5 % 计算;2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以及(2 0 1 8 )内0 6 0 2 民初1 8 1 5 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 5 日和3 0 日内.开庭时间定为举证期满后第3 日的上午9 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祁国华:

本防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祁国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6 )内0 6 0 2 民初8 1 0 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祁国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 0 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新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4 7 万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 7 3 2 元,由原告新杰公司负担1 3 8 2 元,由被告祁国华负担8 3 5 0 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来本院二楼四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不领取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李文渊诉你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5 )东民保宇第1 1 3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依法继续查封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词所有的(登记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天骄支行名下)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 4 号房产(产权证号:1 0 9 0 3 0 9 0 2 2 4 8 号)、鄂尔多斯市杭锦南路1号街坊房产(产权证号:1 0 9 0 3 0 9 0 2 2 6 1 号)、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金霍洛西街2 4 号金融保险用地(土地证号:内蒙古国用2 0 0 9 第0 0 7 1 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大厅一楼十二号窗口领取裁定书,逾期不取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 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不领本裁定书即发生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内蒙古绿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石轩蕊、刘志强、石小梅、石小英、赵永明、石刚、闫梓平、石二利、赵志芳: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铁西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 0 1 7 )内0 6 2 7 民初4 5 9 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 1 9 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王根良、侯攀峰、王凤仙、秦建平、王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李俊梅、张金平、王根良、侯攀峰、王凤仙、秦建平、王志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 0 1 7 )内0 6 0 2 民初6 0 4 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俊梅、张金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一次性偿还原告鄂尔多斯市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代其偿还银行借款1 5 2 5 0 3 元及利息(以1 5 2 5 0 3 元为基数,从2 0 1 5年1 2 月3 1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间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王根良、侯攀峰、王凤仙、秦建平、王志刚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王根良、侯攀峰、王凤仙、秦建平、王志刚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李俊梅、张金平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给付,案件受理费4 3 6 4 元,由七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 0日内到本院二楼7 号窗口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鄂尔多斯市溢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陈耀迪、刘平、付正伟、赵永斌、刘瑞萍、王静、刘利平、贾霞:

本院受理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 0 1 7 )内0 6 2 7 民初4 5 6 3 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 0 日内来本院金融法庭2 1 9 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 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主要内容:借款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 0日内返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抵押人承担抵押担保责任;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诉讼费用等由被告负担.

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赵卫峰:

本院执行的李照祥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 0 1 8 )内0 8 2 5 执1 8 7 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3 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赵卫峰向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支付欠李照祥案件款6 9 1 5 9 元、执行费9 3 7 元,受理费1 5 2 9元,公告费5 6 0 元.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 0 日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宿利敏:

本院受理的李文花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 0 1 7 )内0 1 0 3民初2 3 6 4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申请人李文花向我院申请执行,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 0 日即视为送达.限你在公告送达期满后3 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2 0 1 8 年5 月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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