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谱新通讯员王瑞山)近日,记者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行政应诉工作,该院制定出台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确保老百姓告官能够见到官.
据该院行政审判团队团队长李艳介绍,该《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本年度第一起案件;原告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案件;限制行政相对人人身自由的;严重影响行政相对人财产权益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具有规范和教育意义的案件;案情复杂或对本行政机关执法活动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该《办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向法院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法院收到书面说明后,可酌情延期开庭或同意负责人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但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且拒绝说明理由的,不发生阻止案件审理的效果,法院应当记录在案,并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告,提出建议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员严肃处理的相关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