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永亮:
本院受理原告吕建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内0104民初429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内蒙古飞鹰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刘庆临:
本院受理上诉人张金福与被上诉人呼和浩特市信息和工业局、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蒙古飞鹰汽车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庆临行政行为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行终134号行政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行政审判庭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王燕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泰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你中介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98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党喜龙:
本院受理原告李青英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4民初213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段茂盛、冯清秀:
本院受理原告刘春宏与被告段茂盛、冯清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段茂盛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527号民事判决书,向段茂盛、冯清秀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52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陈思:
本院受理原告武红艳与被告陈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235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君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李兰芝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印诉被告内蒙古益鼎立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问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零肆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内蒙古信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灵枝诉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内蒙古零肆柒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原内蒙古信羲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补正裁定书、(2022)内0102民初41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灵枝返还房屋租金、押金合计5400元;二、驳回原告王灵枝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00元,由被告内蒙古锦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索存亮:
本院受理原告霍存慧诉被告索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正裁定书、(2021)内0102民初136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索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霍存慧借款本金11000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索存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罗建佳:
本院受理原告袁洪英与被告罗建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11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罗建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袁洪英借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20000元。诉讼费: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金额以发票为准),由被告罗建佳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张秀平诉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张秀平货款58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云诉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02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新城区小星手机经销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刘海云货款7999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刘斌:
本院受理原告新城区锦盾建材东库街店与被告刘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156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以1156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货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9月19日为1900元;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证人出庭申请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刘耀、邬奕欧:
本院受理申请人高小东与被申请人刘耀、邬奕欧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286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邬奕欧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账号:6215590612001378633)内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期间,对担保人高美琴 (身份证号码:152701198211284521)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伊克召大街24号玫瑰家园二期3号楼3单元306房屋(产权证号:蒙2021鄂尔多斯市不动产权第0111297号)依法予以查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杨磊、安占林:
本院在执行郭永炅与杨磊、安占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11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安占林在财付通账户内存款);(2022)内0602执恢11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保单告知书(冻结杨磊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2份保单;安占林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2份保单),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2022)内0602执恢117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及保单告知书送达后15日内,如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交付替代履行财产的,本院将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王爱琴、郭兴融:
本院受理原告贾来福与被告王爱琴、郭兴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68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爱琴、郭兴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贾来福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202400元(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3月13日至2020年8月19日,利率按照年利率2%计算);二、被告王爱琴、郭兴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贾来福借款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3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爱琴、郭兴融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郑志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永和诉被告郑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内0602民初5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郑志强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贾永和烟款357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郑志强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计彩霞:
本院审理的原告高睿鸿诉被告计彩霞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57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计彩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退还原告高睿鸿欠款4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9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闫超、贾世军、温瑞平:
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闫超、贾世军、温瑞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21民初24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闫超、贾世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430000元、利息36924.1元、律师费6000元,合计472924.1元,并承担本金430000元从2022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0.803%计算所得的利息。二、被告温瑞平对上述给付内容在559000元的最高保证限额内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温瑞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在承担责任的范围内有权向被告闫超、贾世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93.86元,由被告闫超、贾世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