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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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7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06

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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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平:

本院受理董磊申请执行王俊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8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王春喜:

本院受理张金玉申请执行王春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72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徐永胜、李桂林:

本院受理禹喜平申请执行徐永胜、李桂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77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马子焱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1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李宝龙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屈晓宇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2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张宇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2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孙宝新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2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曹慧娴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2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刘宇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杨晗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8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祁震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88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中赢天成(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内蒙古源生泰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赢天成(北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董立华:

本院受理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董立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293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呼和浩特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呼和浩特鹏欣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1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黄新建、彭春芳:

本院受理黎菊昌申请执行黄新建、彭春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14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黄新建、彭春芳:

本院受理余沛泽申请执行黄新建、彭春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1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黄新建、彭春芳:

本院受理陈从贵申请执行黄新建、彭春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1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黄新建、彭春芳:

本院受理欧勇兵申请执行黄新建、彭春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1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其乐格日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2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王圣强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3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

本院受理林宇洁申请执行深圳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导氮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39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6日

鲁爱:

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在《内蒙古法制报》第11版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和林格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梁维东、魏淑英、魏俊龙、鲁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10月8日下午3时整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开庭,案件延期审理,现重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日期定于2022年12月21日下午3时整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原俊林:

本院受理原告张引弟诉被告原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682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判决内容如下:原俊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引弟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俊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原俊林、赵爱云:

本院受理原告张引弟诉被告赵爱云、原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判决内容如下:原俊林、赵爱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张引弟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5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俊林、赵爱云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李金刚:

本院受理原告刘利波诉被告李金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1民初1468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316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9月30日

姚喜军:

本院受理原告杨乐诉被告姚喜军、刘连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姚喜军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926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于永利、赵美丽:

本院于2022年9月9日在《内蒙古法制报》刊登的本院受理原告李梅女诉被告于永利、赵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定于2022年10月27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开庭,案件延期审理,现重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开庭日期定于2022年12月23日上午8时30分在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李长义、李三林:

本院受理原告乔秀秀诉被告李三林、李长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93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判决内容如下:李长义、李三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乔秀秀借款本金50000元、工资10000元及利息13600元。案件受理费1640元,由李长义、李三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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