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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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6期:第05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2-0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薛虎兰、陈林弟、李建军、张转平、赵丽平、李智英、陈交其、薛林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薛虎兰、陈林弟、李建军、张转平、赵丽平、李智英、陈交其、薛林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丁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丁臣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2022)内0105民初13044号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李海峰: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呼和浩特金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海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5民初134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栗俊枝、苏永生、槽润花、栗花眼、贾亮琴: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诉被告栗俊枝、苏永生、槽润花、栗花眼、贾亮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105民初137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转普)。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一楼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宋丽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分与被告宋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48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曹永胜:

本院受理原告王永成诉被告曹永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项目款85800元及利息(利息以858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8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23805.45元;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3月24日为8838.10元,上述款项共计118443.55元);2、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2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白锦平:

本院受理原告李玉清诉被告白锦平、鄂尔多斯市荣玛电子科技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841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成连海: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连海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34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成连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款代偿款214934.14元及利息(以214934.14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年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乔永梅: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乔永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33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乔永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爱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款代偿款202799.46元及利息(以202799.46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刘畅浩:

本院受理原告郝三后诉被告刘畅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4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畅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郝三后10000元。二、驳回原告郝三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13元,由原告郝三后负担48.13元,由被告刘畅浩负担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史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白志松诉被告史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史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白志松借款865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3元,由被告史红梅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包巴特尔:

本院受理原告刘庆超与被告包巴特尔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日

连宝: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白宝龙农资经销处与被告连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9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日

黄全亮、安山丹(又名安丹丹):

本院受理原告科左中旗曹连山种子肥经销处与被告黄全亮、安山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70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日

何青春: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781号原告刘龙颜诉被告何青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本息合计710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借款利息21000元,从2015年11月5日至2022年11月5日,50000元×5厘×84个月;3.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5厘的利息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张春泽: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5077号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春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33427.10元,利息1850.10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8月10日),本息合计35277.20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按揭贷款已违约要求归还剩余结欠贷款本息,以本金33427.1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7.09583‰加收50%,从2022年8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要求原告对张春泽合法拥有的房产(舍伯吐镇明辉小区7号楼3单元202室,房屋产权证号:7071)拍卖、变卖抵押房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7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贺金虎:

本院在执行贺金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财产部分一案中,案外人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1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驳回异议人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复议申请书(请求事项:1、请求依法撤销东胜区人民(2022)内0602执异710号执行裁定书及(2018)内0602刑初189号之十一《刑事裁定书》,解除对贺金虎持有的鄂尔多斯市泰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名爵国际”项目26%的股份的冻结,解除对坐落位于东胜区永兴南路3号名爵国际小区18个车库的冻结)。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徐二军:

本院受理原告梁保卫诉被告徐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告内容如下:徐二军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梁保卫饲料款64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自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徐二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2月2日

李文军:

本院受理原告邵景保、邵佳琪诉被告李文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753号民事判决书。公告判决如下:一、李文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邵景保189356.565元及利息,利息以189356.565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全部退还完毕止;二、李文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邵佳琪355 784.23元及利息。利息以355 784.23元为基数,从2021年8月21日开始按照年利率3.85%计算至本金全部退还完毕正;三、驳回邵景保、邵佳琪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自判决生效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9420元(缓交),由李文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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