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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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5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30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健: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陈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3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阿本塔本: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阿本塔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37号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孙阿娜尔: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孙阿娜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王印: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王印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刘鑫: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刘鑫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41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牛惠群: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牛惠群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42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卢梦莹: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卢梦莹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48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包力: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包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5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宝铁庄: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宝铁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5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高建荣: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高建荣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5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及限制消费令。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0日

石秀枝: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石秀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兰恒星: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菲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兰恒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康丽霞:

本院受理原告刘海冬与被告康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康丽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刘海冬借款58000元。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康丽霞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高燕龙:

本院受理原告冯光与被告高燕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1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燕龙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冯光借款6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高燕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0日

邱晓琳:

本院受理原告王祖正与被告邱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晓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祖正借款本金4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45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6月2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原告王祖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668.95元,由被告邱晓琳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徐高荣:

本院受理原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居然之家家居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高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居然之家招商合同》于2021年10月2日解除;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拖欠的租金、物业管理费、市场管理费合计154625.2元,并按照每日1‰向原告支付至起诉之日的滞纳金35563.8元,及按照每日1‰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滞纳金;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21492元;4.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清退并搬离租赁的摊位;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211681元)、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801(铜川法庭)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的30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41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夏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赵泽慧诉被告夏志刚、唐国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77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欠原告砂石料款1188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应诉通知书以及转普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指挥中心第一速裁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李淑巧、陈玉柱:

关于原告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淑巧、陈玉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摘要如下:被告李淑巧、陈玉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鄂尔多斯市华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14656.21元及利息(以57202.83元为基数,支付从2015年6月25日起至2015年12月17日的利息;以114656.21元为基数,支付从2015年12月1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案件受理费3143.06元,由被告李淑巧、陈玉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李瑞霞:

本院受理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和林格尔支行诉被告李成龙、张秀峰、董宝龙、李瑞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3民初8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王文怡: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与被告王文怡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30日

冯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刘家宏(曾用名:刘鑫)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929民初13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供济堂法庭(本院211办公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任勇刚、贺少华、闫丽清、陆志字: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红光支行与被告任勇刚、贺少华、闫丽清、陆志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451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刘静、张剑澎、白建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振华支行与被告刘静、张剑澎、白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2022)内0207民初261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二楼第五号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贺雨仙、敖特更其日格、杨牡丹、高建其、张春霞、贺月红、呼小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贺雨仙、敖特更其日格、杨牡丹、高建其、张春霞、贺月红、呼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告知书、开庭传票及(2022)内0826民初3492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

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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