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致枫(曾用名刘志峰):
本院执行鄂尔多斯市叁和众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刘致枫、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22执恢10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云德章:
本院受理原告刘浩诉被告云德鹏、第三人云利民、云德章继承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3156】,因第三人云德章经多次邮寄送达,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金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
崔凯宇:
本院受理(2022)内0123民初140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林格尔县昭君支行诉被告崔凯宇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民事起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
张保林:
本院受理原告佰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案号为(2022)内0121民初999】,因你经多次邮寄送达,均未能成功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9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金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
张波、白静、李作军、刘巧枝、张强、李倩茹、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波、白静、李作军、刘巧枝、张强、李倩茹、孙鹏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
张福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张福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3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荣国柱、武超、王雪芳、范志强、陆美玲: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荣国柱、武超、王雪芳、范志强、陆美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080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斯日古楞: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诉被告斯日古楞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641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白宇轩: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白宇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7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马涛: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马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李小岗: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李小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苏鹏成: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苏鹏成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李长霖:
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李长霖银行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4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李洪立:本院受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申请执行李洪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执353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张振山、乔香兰、孙利萍: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振山、乔香兰、孙利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
李作军、刘巧枝、张波、白静、张强、李倩茹、孙鹏越: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盛祥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作军、刘巧枝、张波、白静、张强、李倩茹、孙鹏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李增奎、刘艳芳:
本院受理原告贺利(曾用名:贺二飞)诉被告李增奎、刘艳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李增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贺利偿还借款本金3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被告李增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代文高、柴新元、郭和平:
本院在执行王飞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2)内0602执18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代文高在达拉特旗农村信用联社账户内13081.95元至东胜区人民法院内。(二)、(2022)内0602执18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柴新元和郭和平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高玉琴、陈东光: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金奎与被申请人高玉琴、陈东光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4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1、查封被申请人高玉琴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BX444车辆,期限为二年。2、查封被申请人陈东光所有的车牌号为蒙KKD770车辆,期限为二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杨浩:
本院受理原告刘星亮诉被告杨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336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星亮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11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但不得超过月利率1.5%);二、被告杨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刘星亮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万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2.86元,由被告杨浩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东胜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于明:
本院受理原告杨拴柱诉被告于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杨学红:
本院受理原告张富诉被告杨学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沈彩霞:
本院受理原告李飞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13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温永亮与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安亮对查封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中止对位于东胜区铜川镇大街东、东方大街西的“磊扬世纪城”小区3号楼1单元802室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田占花、赵强、李根、张丽娜、苗占全、高丽萍、秦立民、李瑞娟: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三森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田占花、赵强、李根、张丽娜、苗占全、高丽萍、秦立民、李瑞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3486号民事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