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浙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包头市天远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浙海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291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李娟娟:
原告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邢利军、李娟娟、杨少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31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岳鹏飞: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川县支行与被告岳鹏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刘唱、内蒙古通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通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分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陈文与被上诉人刘唱、内蒙古通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通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锡林浩特市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25民终136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二楼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额尔登布鲁德: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宣和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呼和浩特市城市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原呼和浩特市城发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西大广实业有限公司和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穷尽一切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2民初408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9日
姜军:
本院受理原告柴瑞林诉被告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郭耀文、郭红霞:
本院受理原告冯玉珠与被告郭耀文、郭红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42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周长春、周长青、周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子王旗支行诉你们与云木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崔秀敏: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崔秀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崔秀敏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93537.85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7月18日),本息合计:193537.85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7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刘立影:
本院受理的原告科左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夏仁伟、刘立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夏仁伟、刘立影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利息46129.24元(利息计算至2022年6月27日),本息合计:95129.24元;2、要求被告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以本金49000元为基数,按借款月利率9.786%基础加收50%,从2022年6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吴景权:
本院受理原告赵春荣与被告吴海明、吴景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0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吴海明、吴景权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赵春荣借款本金21000元,给付利息21105元,合计42105元;二、驳回原告赵春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包永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你方、王莲花、贾全喜、窦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797.39元,罚息9211.14元,复利335.85元,本息合计:61344.38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律师费3067元,上述款项合计:64411.38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包永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窦建军、贾全喜、王莲花、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49867.95元,利息2579.79元,罚息9254.15元,复利478.53元,本息合计:62180.42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利息以49867.95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支付律师费3109元,上述款项合计:65289.42元;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包永兰: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诉贾全喜、窦建军、包永兰、王莲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贾全喜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2579.79元,罚息9274.57元,复利478.55元,本息合计62332.9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09%上浮40%计算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二、三、四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担保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四被告支付律师费3116元,上述款项合计65448.91;5、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用由四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6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王喜民、崔洪春: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喜民、崔洪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喜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0000元,支付利息85589.95元(90000元×11.799‰÷30天×2418天,2015年10月17日至2022年5月31日),本息合计175589.95元;二、被告王喜民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79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812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王喜民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白达来、莫风珍:
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白达来、莫风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白达来、莫风珍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251.4元,利息13080.63元,本息合计32332.03元;二、被告白达来、莫风珍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自2022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的基础上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8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白达来、莫风珍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本院执行赵小宇与鄂尔多斯市磊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樊雪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执异7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中止对位于东胜区幸福街18号磊扬世纪城小区2号楼1单元202室的执行;二、驳回异议人的其他异议请求。限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执行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异议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孙小刚: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金成恒物流有限公司诉你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2)内7101民初6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孙小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偿原告上海金成恒物流有限公司损失80983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80983元为基数,从2022年6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8元,原告上海金成恒物流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孙小刚负担1868元,并负担公告费4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2022年11月29日
王云飞:
原告达布希拉图与被告王云飞、杨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39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格日乐、陈八十三:
本院受理原告徐兴刚与被告格日乐、陈八十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9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八十三、格日乐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徐兴刚借款18600元,利息5466.91元(18600元×0.5%×44个月,2016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18600元×0.308%×24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7月21日),本息合计24066.91元,另给付从2022年7月22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0.308%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徐兴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赵文龙、邓香梅:
本院受理原告于春锦与被告赵文龙、邓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赵文龙、邓香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于春锦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9467元(10000元×2%×33个月,2014年11月15日至2020年8月15日;10000元×1.22%×23.5个月,2020年8月20日至2022年8月5日),本息合计19467元,另给付从2022年8月5日至实际清偿日,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22%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于春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
杨兰英、内蒙古兰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兰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鄂尔多斯市益汇通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将杨兰英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副本【诉讼请求:追加杨兰英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内蒙古兰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欠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听证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听证时间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5号审判庭听证审查,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