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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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3期:第04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王翔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诉被告王翔鹏、赵静、李永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02民初3459号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胡海山: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462号原告王领兄与被告胡海山离婚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的具体送达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2)内0521民初44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领兄与被告胡海山离婚。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赵化东:

本院受理原告何金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782民初3376号民事判决书,一、判决你给付原告借款本金35万元、利息211050元,合计561050元;二、以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给付原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借款全部给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刘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和平与被告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125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在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姜军:

本院受理原告柴瑞林诉被告姜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内0125民初782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三楼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李福根:

原告张茂堂与被告李福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10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孙利萍、乔香兰、张振山:

本院受理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诉孙利萍、乔香兰、张振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姚志强、赵巧云、王座江、何吏:

本院受理杭锦后旗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姚志强、赵巧云、王座江、何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马胜辰、肖巍巍: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斌诉被告马胜辰、肖巍巍、邱永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2997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刘海燕: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陕坝镇天乐居副食批发部、魏润莲诉被告刘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2)内0826民初3114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刘保平:

本院受理原告高永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艳红偿还原告王丽敏借款本息27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李艳红支付原告王丽敏自2019年5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丽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李艳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张志峰:

本院受理原告唐立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9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张志峰偿还原告唐立伟借款本金416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张志峰支付原告唐立伟自2012年1月20日起,以借款本金416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唐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27元,由原告唐立伟负担527元,由被告张志峰负担2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陈凤友、罗秀杰:

本院受理原告唐立伟诉你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凤友、罗秀杰偿还原告唐立伟借款本金12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陈凤友、罗秀杰支付原告唐立伟自2013年4月1日起,以借款本金122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唐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12元,由原告唐立伟负担212元,由被告陈凤友、罗秀杰负担5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李艳红:

本院受理原告王立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李艳红偿还原告王立秋借款本金13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二、被告李艳红支付原告王立秋自2019年5月28日起,以借款本金13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顺延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王立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元,由被告李艳红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南郊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王馨娅:

本院受理原告鄂帅吉诉被告王馨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馨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向原告鄂帅吉偿还借款6637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52元,由被告王馨娅负担1459.25元,由原告鄂帅吉负担188.27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郭凤鲜:

本院在执行金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凤鲜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恢933号执行裁定书(变卖),裁定变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东胜区乌审西街19号亿利城滨河湾小区8号楼-1-101号房产一处。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姜再国:

本院受理原告王奋荣与被告姜再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029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姜再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偿还原告王奋荣借款5000元;二、驳回原告王奋荣的其他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不领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吕伊斌:

本院受理原告聂英诉被告吕伊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6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吕伊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聂英借款本金1500000元、截止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3180000元及以1500000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按照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10元由被告吕伊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刘耀远:

本院执行的王勇翔与被执行人刘刚、刘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602执恢16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刚与案外人刘耀远共同所有的位于东胜区宝东街4号街坊7号楼2单元-7232室房产一处 (产权证号:109021300088)。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逾期即视为送达。我院将对上述房产依法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姜俊杰:

原告刘海诉被告康鸿飞、姜俊杰、鄂尔多斯市东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作出的(2022)内0602民初4215号民事判决书【一、鄂尔多斯市东顺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90000元货款及利息(利息以9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7月29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二、驳回原告刘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8.68元,由被告鄂尔多斯市东顺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李燕:

本院受理申请人韩巧玲与被申请人李燕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4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1、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李燕在鄂尔多斯银行银通支行工资账户 (账号:6229780010003076019)4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冻结被申请人李燕在鄂尔多斯银行银泉支行工资账户(账号:6230930030001864601)7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郭怀荣:

本院受理原告武永平与被告廉治宇、郭怀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被告廉治宇不服本院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主要内容:一、撤销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2022)内0602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二、本案一审诉讼费、上诉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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