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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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3期:第03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25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爱霞:

本院受理原告樊玥宁、樊子赫、樊子墨诉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润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李爱霞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43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润知教育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原告樊玥宁、樊子赫、樊子墨培训费共计13844元。二、驳回原告樊玥宁、樊子赫、樊子墨的其他诉讼请求)、民事上诉状、民事裁定书(补正)。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2号窗口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鄂尔多斯市五家尧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曹敏:

本院受理原告赵二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主要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五家尧农牧业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560400元(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3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共计679200元,用酒抵利息118800元,核减用酒抵顶过的利息,现剩余利息560400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五家尧农牧业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的利息78933.33元(以3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2年5月30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利率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五家尧农牧业公司偿还原告本金借款30万元的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四倍利率计算);4、请求被告任志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等其他费用均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2022)内0602民初7139号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追加当事人通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东胜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石俊明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财保3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项为:依法对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鑫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民族街碾盘梁路交汇处北侧盛世名苑项目(住宅)3号楼2单元201室、3号楼2单元301室、3号楼2单元401室、3号楼2单元402室、3号楼2单元502室、3号楼2单元601室、3号楼2单元602室、3号楼2单元603室、3号楼2单元701室、3号楼2单元803室、3号楼2单元903室、3号楼2单元1501室共计12套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一号窗口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后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石华、武永昌:

原告杜利钧诉被告石华、武永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杜利钧借款本金10万元;2021年3月9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但年利率不得超过6%);二、被告武永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问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石华、武永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赵建林:

原告任瑞杰诉被告赵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613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赵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任瑞杰借款28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由被告赵建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422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马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赵丑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169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玉花于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赵丑丑借款1万元及利息22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案件受理费615元,由被告马玉花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到东胜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204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李建:

本院在执行胡艳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给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文书:(2022)内0602执9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你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1997151101SA 9000013356)的相关分红收益11526.1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内。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李军:

本院在执行王继平与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公告向你送达(2022)内0802执恢1070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变卖)。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视为送达,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王玉花、安补补、周瑞梅、王玉兰、王金龙、王高喜、李粉团: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金桥河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花、安补补、周瑞梅、王玉兰、王金龙、王高喜、李粉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51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刘晓芬、田永玲、李国军、祁春丽、马文强、王利元: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芬、田永玲、李国军、祁春丽、马文强、王利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4958、4960、49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李庆和、张中中、任利军、李文斌、袁巧红、高淑珍、郭爱枝: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庆和、张中中、任利军、李文斌、袁巧红、高淑珍、郭爱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288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郭爱枝、袁巧红、高淑珍、张中中、李文斌、任利军: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爱枝、袁巧红、高淑珍、张中中、李文斌、任利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28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白伟、张鲜仙、王来花、温海旺、韩林、张五小: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白伟、张鲜仙、王来花、温海旺、韩林、张五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290、122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邢玉生、武杖云、王美丽、李佳峰、史祯祥、张宽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邢玉生、武杖云、王美丽、李佳峰、史祯祥、张宽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3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冯永恒、张占军、郭翠梅、寇秀英、刘根平、孟彩霞: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永恒、张占军、郭翠梅、寇秀英、刘根平、孟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71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王云鹏、肖莹、韦鑫、王百坤: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云鹏、肖莹、韦鑫、王百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9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赵玲芳、栗九河、王虎兵、乔美凤、谢玉琴、王福才: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玲芳、栗九河、王虎兵、乔美凤、谢玉琴、王福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8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武爱苹、王秀平、莎仁图雅、郝勇、松布日巴图、杨智: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爱苹、王秀平、莎仁图雅、郝勇、松布日巴图、杨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58、132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苏铁小、王强、池党军、张鲜梅、黑铁女:

本院受理的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铁小、王强、池党军、张鲜梅、黑铁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59、13260、1326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诉讼须知、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二楼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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