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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2期:第07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23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陈秀忠、林平山、刘文亮、王虎豹、李俊玲: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秀忠、林平山、刘文亮、王虎豹、李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470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3日

刘文亮、陈秀忠、林平山、王虎豹、李俊玲: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文亮、陈秀忠、林平山、王虎豹、李俊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2471号案件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须知、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徐美伴: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徐美伴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5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王锟: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王锟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5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马海龙: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马海龙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6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李锐: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李锐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62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王浩: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诉被告王浩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9063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一楼六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杨俊先:

本院受理原告秦丽桃诉被告武永强、姚雁荣、杨俊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125民初8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董志远:

本院受理樊俐均与董志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樊俐均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执恢582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75号执行裁定、(2022)内0826执恢582号执行裁定、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异议通知书、降价通知书、拍卖通知书、拍卖公告、流拍公告、(2022)内0826执恢582号之一执行裁定,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董志远名下的蒙LLD093传祺牌汽车一辆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你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你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本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本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李悦、高丽、席占虎、席秉志、席秉成、杨先苹、贺利元:

本院受理原告杭锦后旗恒鑫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内0826民初3589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案件受理费2525元,案件标的额为25万元,公告费200元。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韩军: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泽嘉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凯隆建设分公司、舒靓、韩军、李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舒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返还原告内蒙古泽嘉贸易有限公司保证金30万元、补偿款6万元;二、被告韩军、李义对上述款项承担一般担保责任;三、被告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中通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金凯隆建设分公司不承担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舒靓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二楼诉讼服务中心1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王瑜(曾用名王宇)、柴金河:

本院受理原告刘桂兰诉被告王瑜(曾用名王宇)、柴金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瑜向原告刘桂兰偿还欠款225000元。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瑜向原告刘桂兰支付自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柴金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张海庶、张海青:

本院受理原告倪仁兰与被告张海庶、张海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1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海庶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倪仁兰配电箱质保金5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海庶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诉讼服务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王候来、苏金莲:

本院受理原告格舍壕小二楼业委会与被告王候来、苏金莲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查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531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王候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给付原告格舍壕小二楼业委会供暖管道更换及小区道路铺油工程费用5000元;二、驳回原告格舍壕小二楼业委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候来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楼二号窗口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马占山、刘凤兰:

本院在执行高宏广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由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以下文书:一、(2021)内0602执恢166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马占山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2003 1511 011S 4300 0101 521、2000 1511 01S4 3000 0039 52、1998 1511 01S1 1000 0017 56、1998 1511 01S1 1000 0017 69、1998 151101S09000005636)和被执行人刘凤兰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单编号:1998 1511 01S0 9000 0073 75、1998 1511 01S0 9000 005610、2002151101S50000053593)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二、(2022)内0602执恢2000号执行通知书,现特向你们告知:1、如已发生保险事故,该保单正处于保险理赔阶段,可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告知本院,法院会依法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存权利;2、被执行人或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人、受益人愿意继续维系保险合同效力的,可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交付相当于退保后保单现金价值的财产替代履行的,人民法院不再执行该保险产品。上述冻结裁定书及执行通知书送达后15日内,如被执行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交付替代履行财产的,本院将直接向保险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保险合同并扣划退保后的现金价值、红利及利息等财产性权益。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占宇、王建平、苗翠霞、温贵军、赵候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兴蒙投资集团、内蒙古兴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内蒙古凯创投资集团、内蒙古天誉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安占宇、王建平、苗翠霞、温贵军、赵候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向原告支付购房款17800万元以及自2012年11月4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日的迟延履行金(计算至起诉日2022年5月10日为134859168元),共计312859168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被告六以其应付购房款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被告未支付房款比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被告六温贵军向原告支付465859.16元;4、判令被告七以其应付购房款金额(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购房面积×10000元/平方米计算)为基数,按照被告一未支付房款比例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即:被告七赵候仁向原告支付127737.49元;5、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共同承担】、保全裁定书、转普裁定书、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3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6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

白和平:

本院受理原告吉日格拉诉被告白和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602民初3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吉日格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803.4元退还原告吉日格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二楼2号窗口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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