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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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31期:第06版 本期出版日期:2022-11-22

法院公告

语音朗读:语音播报

李忠、李俊新:

本院受理原告陆军与被告李忠、李俊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05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潘多、萨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潘多、萨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177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刘海龙、袁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甄学峰、路菊梅、刘海龙、袁娜、彭果枝、尹建魁、张小梅、彭佳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270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刘海龙、袁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彭果枝、尹建魁、刘海龙、袁娜、甄学峰、路菊梅、张小梅、彭佳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272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刘海龙、袁娜: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刘海龙、袁娜、甄学峰、路菊梅、彭果枝、尹建魁、张小梅、彭佳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271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1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段凯、张伟、王丽萍、魏小雨: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段凯、张伟、阎美慧、王丽萍、魏小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505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张美兰、冯翠萍、刘翠慧、陈虎: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李瑞明、张美兰、石玉文、刘翠荣、王多福、冯翠萍、刘翠慧、陈虎、杨建林、杨凤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094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杨满贵、王玉新、杨银凤: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杨满贵、王玉新、苗增良、王翠枝、杨心元、杨银凤、赵磊、孟星、王志林、李世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176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后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周美香、贺加花、高永飞、张晓丽、苏平、李永香: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美香、张汉兵、贺加花、高永飞、张晓丽、苏平、李永香、高建国、鞠新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170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826民初317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王占娥: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郭瑞恒、王占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908号民事裁定书、(2022)内0826民初29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苏志纲:

本院受理原告张振飞与被告苏志纲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697号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宋郡:

本院受理原告杨海军与被告宋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826民初222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责任通知书、开庭传票和(2022)内0826民初22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李金良:

本院受理银新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屈如娜、王忠义、赵金花、王威: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桂霞、倪占功、倪龙、屈如娜、王忠义、赵金花、王威、薛平、杨美仙、王玲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308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史慧强、郭君绒: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永强、陈钰坤、杨永军、马三玲、杨斌、胡彩霞、史慧强、郭君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236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魏燕、石敏: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夏建平、魏燕、岳飞、魏敏、谢磊、张凤、谢添、石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300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杭玉桃、彭佳兵、周丽英: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佳万、杭玉桃、彭佳勇、李秀荣、彭佳兵、周丽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315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彭佳兵、周丽英、杭玉桃: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佳勇、李秀荣、彭佳兵、周丽英、彭佳万、杭玉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3321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马仙、乔志伟、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内蒙古陕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仙、赵小慧、乔志伟、吕强、王俊青、茹廷云、杨文兵、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巴彦淖尔市彤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磴口中储项目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2022)内0826民初2909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王勃: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胜与被告王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德胜借款20000元;二、驳回原告张德胜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勃: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富与被告王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富借款43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国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王勃:

本院受理原告陈国兵与被告王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826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王勃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陈国兵借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国兵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三道桥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1年12月21日

贾宝荣、贾磊、贾晶:

本院在受理刘巨才诉贾宝荣、贾磊、贾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刘巨才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向贾宝荣、贾磊、贾晶送达(2022)内0826执恢42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2)内0826执恢426号查封执行裁定书、(2022)内0826执恢426号之一拍卖执行裁定书、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腾房公告,对贾磊所有的位于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和平管区茗苑家园3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蒙(2022)磴口县不动产权第0000400号,建筑面积:139㎡】房屋予以评估、拍卖,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本公告期满后次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杭锦后旗人民法院西四楼电梯对正接待室摇珠选择评估机构。逾期不至视为放弃相关权利。同时告知贾磊在选定评估机构后第10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到达磴口县巴彦高勒镇和平管区茗苑家园3号楼4单元302室房屋参加评估现场勘验,逾期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院将组织现场勘验,届时评估机构将作出评估报告,通知贾磊于现场勘验后第10日来我院领取评估报告,逾期视为送达,如对报告有异议,在领取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否则视为对报告的认可,我院将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该标的物进行拍卖。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刘翠荣:

本院受理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庆发、刘翠荣、任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22年11月14日上午8时30分开庭审理,因疫情原因,没能如期开庭。现再次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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