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留栓、邢平云、李刚小、马利英、高广先、何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史留栓、邢平云、李刚小、马利英、高广先、何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3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赵永军、高建英、赵利平、崔叶叶、赵利虎、邹粉梅: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永军、高建英、赵利平、崔叶叶、赵利虎、邹粉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33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张国强、刘迎春、高利平、李春娥、高文平、尹翻连: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强、刘迎春、高利平、李春娥、高文平、尹翻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34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李虎报、梁凤林、杨福义、王喜荣、王耀东、朱改凤、李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虎报、梁凤林、杨福义、王喜荣、王耀东、朱改凤、李永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35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杨福义、王喜荣、李虎报、梁凤林、王耀东、朱改凤: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福义、王喜荣、李虎报、梁凤林、王耀东、朱改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36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王耀东、朱改凤、杨福义、王喜荣、李虎报、梁凤林、王东磊: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耀东、朱改凤、杨福义、王喜荣、李虎报、梁凤林、王东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37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李刚小、马利英、史留栓、邢平云、高广先、何素英:
本院受理原告呼和浩特市如意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刚小、马利英、史留栓、邢平云、高广先、何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内0105民初13238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2年12月28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曹新星、王景: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你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方不服,已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方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曹新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科尔沁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原告方不服,已上诉至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上诉状,限你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琴大木尼:
本院受理原告齐北利与被告琴大木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2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2日
哈日巴拉:
本院受理的(2022)内0521民初459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被告哈日巴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3128.42元,合计53128.42元;2.判令被告自2022年3月1日起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525%的标准支付原告贷款利息至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65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6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吴伍山:
本院受理原告包双喜与被告吴伍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伍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双喜建房欠款10000元;二、被告吴伍山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双喜欠款利息3350元(10000元×0.5%×67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欠款给付完毕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吴金牛:
本院受理原告包双喜与被告吴金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5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被告吴金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包双喜建房欠款11000元;二、被告吴金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包双喜欠款利息7603元(11000元×1.28%×54个月,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7月1日),并继续支付利息至欠款给付完毕为止]。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2日
银柱:
本院受理原告包玉山与被告银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46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舍伯吐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2日
李少剑、贾炜: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少剑、贾炜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826民初10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二道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李志福:
本院受理原告左永钧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924民初13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刘军、秦石花、孙峰: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军、秦石花、孙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秦石花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99860元,支付利息157835.47元(199860元×14.679‰÷30天×1614天,2017年12月30日至2022年5月31日),本息合计357695.47元;二、被告刘军、秦石花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际未清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4.679‰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666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刘军、秦石花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孙秦红、唐清泉:
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尔沁左翼中旗支行与孙秦红、唐清泉、韩特格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至法院: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秦红偿还借款本金49908.96元,利息2890.96元,罚息15077.76元,复利899.38元,本息合计:68777.06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孙秦红支付利息以49908.96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50%计算的利息;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唐清泉、韩特格喜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高承担保证责任以75000元为限;4、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律师费3438元;上述款项合计:72215.06元;五、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3年1月11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2日
王春玉、萨日娜:
本院受理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春玉、萨日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内0521民初38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春玉、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83361.21元;二、被告王春玉、萨日娜于本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2022年6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9.786‰为基础加收50%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2022年11月22日
李光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李光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48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张晓慧: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张晓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48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邵玉珍: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辽市分行诉被告邵玉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内0502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科尔沁区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
苏东燕:
本院受理原告云芽与被告苏东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2日